导读:本文复盘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由武汉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买方通过电话和微信向电缆经营部采购货物,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多年后对账确认欠款10.7万元。法院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欠款金额,并将买方"年前会安排"的回复认定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判决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起,郑总因工程需要陆续向甲经营部采购电线电缆等货物。双方交易习惯固定:郑总通过电话或微信告知需要的货物,经营部店主通过微信向郑总发送价格明细、送货单、销售单,再把货物送到郑总指定的地点。郑总收到货物后陆续支付部分货款。
2020年6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郑总转账后告知店主"我把余款转你,差7万整",店主回复"好的"。几天后郑总又转账2万元,店主发语音确认"总数的话我们还剩下个5万嘛",郑总回复"是的"。这些聊天内容与经营部制作的买卖往来明细完全对应。
此后双方继续交易。2023年9月,店主微信告知郑总"一共是128789,你对一下",并发送手写账目照片,郑总回复"收到"表示认可。2024年1月,店主向郑总发送收款二维码催要货款,郑总回复"年前会安排"。此后郑总仅通过员工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付。
经营部员工多次催讨,郑总口头承诺月底支付一半,但始终未兑现。经营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总支付剩余货款10.7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争议焦点
1.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账内容能否证明欠款金额?
2.店主催款后郑总回复"年前会安排",能否认定为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
3.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标准,法院应如何确定计算方式?
三、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甲经营部委托后,针对本案无书面合同、欠款时间跨度长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将2019年以来的微信对话按时间顺序完整导出,重点提取2020年6月双方确认"剩5万"的对话、2023年9月店主发送账目照片郑总回复"收到"的对账记录、2024年1月催款对话及后续还款记录,与银行转账流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欠款金额证据链。
第二,固定交易习惯与供货事实。整理店主每次发送的价格明细、送货单、销售单,以及郑总收到货物后的确认和付款记录,证明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长期以电话、微信下单的方式实际履行买卖合同,交易关系真实成立。
第三,论证付款时间已经确定。店主2024年1月20日催款,郑总回复"年前会安排",该回复是对付款时间的承诺,构成双方对付款期限的补充约定。2024年1月21日是除夕,故付款期限应为该日,此后未付即构成逾期,逾期付款损失应自该日起算。
第四,合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起诉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同时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法院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30%至50%计算,为法院最终调整留出空间。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营部已履行交货义务,郑总应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欠款金额,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2023年9月18日店主通过微信告知郑总尚欠货款12.9万元,郑总并未否认;此后经营部员工催款时明确提到"年前付了2000元还欠126789元",郑总亦未提出异议。结合郑总于2020年7月支付的2万元,法院确认未付货款为10.7万元。
关于付款时间,2024年1月20日店主催要货款并发送收款二维码,郑总回复"年前会安排",法院认定双方通过该对话协议确定了付款时间。当年1月21日为除夕,故郑总应于该日付清货款,此后未付即构成逾期。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酌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上浮30%计算,自2024年1月2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经营部主张按四倍计算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郑总向甲经营部支付货款10.7万元,并以此为本金按年利率3.45%上浮30%支付自2024年1月21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
五、案例启示
1.没有书面合同,微信对账记录同样能认定欠款金额。只要聊天记录中明确列出欠款数额,对方回复"收到""好的"等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的内容,结合转账记录相互印证,法院就会采信。交易中要养成定期在微信中书面对账的习惯。
2.催款时对方的还款承诺要保留完整。催款后对方回复"年前会安排""月底付""下周转"等内容,会被认定为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逾期未付就从承诺的时间点起算利息。催款尽量用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的方式,不要只打口头电话。
3.无约定时逾期付款损失按LPR上浮30%至50%计算。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一般按违约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至50%确定。主张按四倍计算通常超出法院支持范围。
4.送货单、销售单和聊天记录要一一对应保存。电话或微信下单的交易,要保留每次的订单内容、价格明细和送货凭证,最好在微信里发送价格明细让买方确认,形成书面痕迹,避免日后对哪批货没付款产生争议。
5.被告不到庭不影响胜诉。本案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只要证据链完整,对方不出庭反而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会采信原告的主张。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各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解决,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应收账款清收、投资款返还、货款追讨、大额借款纠纷等,以及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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