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一方查出高危型HPV感染,另一方要不要负责?湖南岳阳一起案件给出了一个冷静的答案。
据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消息,李玲(化名)与赵军(化名)202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22年,李玲因身体不适就医,确诊高危型HPV感染,随后接受手术治疗并接种了九价HPV疫苗。
她认为感染来自男友,起诉索赔1万元。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他查了,没查出HPV
李玲确诊后,赵军也去了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他患有珍珠状丘疹,未检出HPV感染症状。
这一点在判决中很关键。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赵军存在主观过错——他对自身是否感染HPV并不知情,得知李玲感染后也积极去医院检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存在故意或过失。
换句话说,法律要的不是"谁先查出",而是"谁传染了谁"。
性生活,不等于侵权行为
法院还提到一层逻辑:两人是正常情侣关系,性生活是促进双方感情的方式,不能把正常性生活简单定义为赵军具有侵权行为。
这句话听起来有点冷,但它划出了一条线——亲密关系中的行为,和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不是一回事。
李玲提交了票据,证实产生了医疗费6000元、九价疫苗费用3982.5元、手术费9000元等费用。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支撑她的诉讼主张。
感染HPV,不止一条路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专程前往医院妇科咨询,核实女性感染HPV的成因。调查笔录记载:感染HPV的成因是综合性的,由不洁性生活、间接传播、自身抵抗力差等多种原因造成。
也就是说,除了性生活,免疫力低下、间接传播都可能导致感染。
法院据此认为,李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染由赵军所致,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想主张伴侣传播疾病,要证明什么
承办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主张伴侣传播疾病,不能仅凭"时间上的先后"或"自身的确诊报告"来推定因果,而必须完成两项核心举证:
- 通过正规医疗机构的检查记录或司法鉴定,证明对方在交往期间确系该病毒携带者且处于传染期;
- 提供充分的排他性证据,排除间接接触、自身免疫力低下等其他感染途径。
若仅有单方陈述而无医学实证支撑,法律上便无法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四大要件: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主张侵权赔偿,需举证证明上述要件全部成立。
这起案件里,四个要件没能同时立住。
诉讼讲的是法律事实
法官提醒,诉讼讲究的是法律事实而非主观推测,当事人在维权前应理性评估证据效力,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败诉后果。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感情里出了事,想找一个人负责,是人之常情。但法律要的是证据链,不是委屈。这两者之间的距离,有时候比想象中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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