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执行中也签了分期付款协议,对方先付了两笔,随后又不付款。债权人准备找法院,财务却拿出了两份不同的余额:一份按原判决算,一份按和解协议算。协议里还有一句“按期付清后减免部分利息”,现在这部分减免是否还算数?

假设一家企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建议先别急着把一个总数写进申请书。把原生效文书、和解约定和实际收款放在一起核对,才能看清剩余债权是什么,以及接下来应当通过哪条程序主张。

先确认签的是哪一种文件

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不等于法院重新作出了一份判决或民事调解书。文件上即使写着“违约后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也不能仅凭这句话,就把其中新增的全部义务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需要核对原来的案号、执行进度,协议是否提交执行法院、如何记入卷宗,以及后续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律文书。诉讼中由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签订的和解协议,处理路径并不相同。只拿协议最后一页,很容易把文件性质看错。

也要查看谁在协议上签字、是否有相应授权。公司财务代收款、项目负责人参加协商,都不能当然替代对减免债权、变更履行方式等事项的有效授权。签约材料与收款材料,应当分别保存。

做两份计算,再逐笔核对履行

第一份按原生效文书列明本金、利息及其他给付项目,写清计算依据和截止日期。第二份按和解协议列明分期金额、付款日期、利息调整、减免条件以及违约后的约定。两份计算用于比较不同路径下的请求内容,不能相加变成一笔更大的债权。

再单列实际履行记录。每笔写明付款日期、付款人、收款人、金额、银行附言、对应的收据或者确认消息。款项进入律师代收账户、法院账户还是公司账户,也应注明,避免同一笔钱因为转付了两次而被重复计算。

举个简化的假设:原文书确定一笔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按期全部履行后减免部分利息。对方支付了前两期后停止履行。这时不能只从和解总额里减去两笔转账,也不能完全不扣已收款,直接要求执行原来的全部数额。

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如何冲抵,需要结合约定、付款说明及适用规则核对。债权人认为冲抵了利息,对方认为冲抵了本金,双方计算的后续利息就可能不同。存在分歧的地方,应列出双方算法和原始依据,不要在表里悄悄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口径。

关联公司代付,更要把用途说清

执行和解履行中,有时钱来自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或者个人账户。仅凭付款人不是被执行人,不能直接把这笔钱排除在履行之外;同样,来自关联公司的所有转账,也不能一概认作这份协议的还款。

要找的是能够连接这笔付款与涉案债务的材料,例如付款指示、转账附言、收款确认以及双方往来说明。如果双方还有其他合同或借款关系,应把相关款项分开核对。已经实际收到、又能确认用于履行本案债务的钱,不能因为付款路径不同而遗漏。

存在实物交付、抵销或代为付款的,也应另列事项,核查约定条件和实际完成情况。只把银行流水加总,未必能完整反映协议究竟履行了多少。

减免是否仍有效,要读完整条件

“双方同意减免利息”,与“按期足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减免利息”,含义可能不同。是否附条件、条件是否成就、后续是否修改过约定,都需要结合全文和沟通记录判断,不能概括成一违约所有让步都自动失效。

如果债权人曾同意延期,或者接受了新的付款安排,也要把这些材料一起拿出来。原协议上的到期日,并不一定完整反映后续履行安排。对方是否已经违约、能否据此恢复执行,应当建立在核实后的履行事实上。

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因为曾经晚付过,就当然要求恢复原文书的全部执行。对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的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了另行起诉的处理路径。是否确有损害、能够主张多少,仍需证据支持。

程序选择不能当成两条线同时收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这是需要结合债权内容作出的选择,不能理解成可以凭两套金额重复受偿。

恢复执行需要法院审查,并非提交一份说明就自动恢复。恢复执行后,已履行部分应依法扣除;就履行和解协议再提起诉讼,还受到相应程序规则限制。选择起诉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受理后,对原生效文书执行程序也可能产生影响。

因此,比较两条路径时,不能只看哪个表上的余额更高。还要看各项请求的依据、是否涉及协议新增义务、现有履行证据以及相应程序条件。申请恢复执行涉及期间问题,也应及时核对,不宜因为持续口头催款就一直搁置。

把申请材料整理到能够复核

准备推进时,可以把材料按四组归拢:原生效文书与执行手续;完整和解协议及后续变更;逐笔履行凭证;违约事实与债权计算。计算表中的每个数字,尽量能对应到具体文书或凭证。已经收到多少、尚有哪笔用途待确认,应如实区分。

对方账户没钱的同时,如果发现了新的应收账款、设备或其他财产线索,也可以另附清单,注明来源和待核实事项。核对债权与提供财产线索,是两个相互配合的工作。余额算清楚了,并不代表财产已经找到,更不代表回款结果能够保证。

执行和解再次违约,真正需要重新整理的,是原文书、后续约定和实际履行之间的关系。让每笔收款有去处,让每项剩余请求有依据,再选择适合的程序,才能减少下一轮争议继续卡在“到底还欠多少”上。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执行与资产追索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文本、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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