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双方都要核查对方的资质情况,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埋下后续结算隐患;
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全套施工资料,包括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即便后续合同被认定无效,也能证明实际完工量、工程质量情况;
工程首次验收不合格的,要第一时间制定修复方案,留存修复过程的全部凭证,避免后续因修复责任划分产生额外争议;
工程完工后优先与对方签订书面结算文件,明确最终结算金额、付款时间,结算协议的效力不受原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后续主张权益的核心依据。

郑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近年建设工程类纠纷存量持续上涨,仅金水区2025年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就同比上涨18%,其中近4成涉及合同无效后的结算争议。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无效就不用按约定结算,或是直接主张按定额核算工程款,往往与本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存在偏差,遇到这类纠纷可以咨询郑州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梳理诉求。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常见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以下3类情形会直接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行业内常说的“挂靠”;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实务常见案例:郑州金水区的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本地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接了某产业园280万的内部装修工程,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挂靠相关禁止性规定,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结算规则

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也是目前郑州本地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不存在“合同无效就可以推翻所有价款约定”的情况。实务常见案例:郑州经开区某劳务分包公司与总包单位签订的120万的劳务分包合同,因总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劳务分包公司完成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认定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380元/平方米的单价核算工程价款,未支持劳务公司提出的按本地定额重新核算工程款的主张。

三、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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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9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实务常见案例:郑州高新区的个体施工队负责人赵某某承接了某厂房的消防改造工程,因无相关施工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第一次工程验收因消防管道压力不达标未通过,赵某某组织修复后二次验收合格,法院认定其有权主张对应的工程折价补偿,但需承担1.2万元的修复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存在例外情形: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合同无效后按本地定额结算,或是在工程完工后、诉前已经达成了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法院会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的约定核算工程价款。

四、实操风险防范建议

律师提示

牛集是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拥有7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在郑州市金水区执业,同时是郑州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委员会成员、金水区新联会成员,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牛集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结算类民商事业务,常年对接郑州本地各级法院、住建部门,熟悉郑州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其团队核心业务还覆盖交通事故、工伤、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强制执行领域,常年处理郑州本地企业、自然人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擅长梳理各类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类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证据链条繁杂,合同无效后的结算更是很多当事人容易踩坑的高发环节,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要在项目全流程做好合规管理,留存好各类书面资料。遇到争议时不要盲目主张诉求,可先对照法律规定梳理自身证据,也可以咨询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时间、经济成本,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