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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期满时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3年”的条款有效

在公司做了三年电话销售的C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但她照常上班,也接受公司的调岗。

一年后,她以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近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4.6万元。

结果,一审败诉,二倍工资差额一分也没获得支持。

问题出在她当年签的合同里,多了一句很多人容易漏看的话:“合同期满时,如双方并无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三年。”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后没续签,是不是就一定能拿到二倍工资?这个案子给出的答案是,不一定,还要看看合同条款是怎么写的。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7日,C某与Z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1)合同自2008年6月27日起成立、自C某实际到岗之日起生效,期限三年,并约定合同期满时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三年;

(2)C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电话销售中心,担任电话销售专员。

合同签订后,C某即到该公司工作。

2011年6月26日,劳动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2008.6.27-2011.6.26)届满。

2011年8月11日,C某向Z公司申请转换工作岗位,公司予以准许。

2011年9月13日,C某又申请调回原岗位工作。

2012年7月23日,C某向Z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之后,C某对Z公司提起了仲裁、诉讼,诉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即,原合同“期满后次月至第十二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是,案件经审理,一审驳回了C某的该项诉求。

(笔者注:虽然仲裁情况未能查到,但由于一审只有C某起诉,Z公司没起诉,且C某一审诉求只有“二倍工资差额”这一项,没有其他诉求,一审法院在驳回C某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是,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抄写其他仲裁裁决羡慕,说明仲裁阶段同样没有支持C某的其他诉求,C某仲裁阶段很可能一项诉求都没有获得支持。)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C某

被申请人:Z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略(注:根据一审诉求,C某仲裁阶段至少诉求了“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无法判断是否诉求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略(注:仲裁裁决未能查到,但一审只有C某起诉,Z公司没有起诉,推测仲裁裁决可能对C某不利。而且,C某一审只主张了“合同期满没续签的二倍工资”一项诉求,没有主张其他诉求,一审判决在驳回该项诉求时,并没有抄写仲裁裁决的其他项目,说明仲裁阶段并没有支持C某的其他诉求,推测仲裁裁决可能驳回了C某的全部诉求。而且,仲裁裁决也不太可能支持了少量的二倍工资,因为如果支持了,在Z公司没有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会视为Z公司认可仲裁裁决,至少也会维持仲裁认定,支持少量二倍工资,而不是全部驳回。)

(二)一审

原告:C某

被告:Z保险有限公司

原告的一审诉求:

请求判令Z保险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5993.04元。

原告的起诉理由:

原告诉称,2008年6月2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26日合同到期后,原告提出转换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被告同意但要求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后,被告又将原告转回原岗位,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5993.04元。

被告答辩意见:

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异议,本合同将自动延续3年,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C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该劳动合同约定三年期满后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应自动延续三年。2011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三年劳动期限届满后,原告于2011年8月13日申请调离原工作岗位,之后又于2011年9月13日申请调回,调转前后时间仅一个月,而原告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继续生效,原告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延续三年,因此原告起诉称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三、简要分析

1.合同到期没续签,公司继续用工的,默认要给二倍工资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继续用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且根据深圳地区的判例,当地用人单位默认要对“合同期满次月起至第12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相当于要额外再支付最高“11个月工资”。

2.但是,如果合同多了一句“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延期三年”之类的话,公司可能将可免除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是什么意思呢?这类条款,又被称为“合同到期自动续延”条款,其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情形:

(1)如果没有续延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相关案例,比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8民初925号,如果“合同到期自动续延”条款没有一个明确的“续延期限”,这类条款将因为续延期限难以确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2)如果有续延期限,条款有效

根据本文案例,如果“合同到期自动续延”条款多了一个明确的“续延期限”,这类条款往往会被法院认定有效。

而一旦被法院认定有效,相当于合同到期后,双方又自动续签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个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显然无法再主张“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了,需要注意。

3.没签劳动合同,不属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即便本案合同续延条款无效,本案劳动者的被迫解除也无法成立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案例,劳动者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就可以诉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是有很高技术含量的,其被迫解除的理由,应当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以下7种法定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显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以上7种被迫解除理由的任何一种,本案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的,难以产生被迫解除的法律效果,反而变成“裸辞”辞职了,有点亏。

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0号(裁判日期:2012.12.04)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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