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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3月1日,朱某入职河南某公司。

朱某入职后,公司向朱某提供格式劳动合同书两份让其填写,朱某在该格式合同的空格处填写相应内容、在合同尾部签名捺印并填写落款时间2024年3月1日后,将该两份合同交给公司保管。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

2024年5月30日,朱某因不同意调岗,之后未再上班,并将两份劳动合同私自取走。

因劳动合同及解除争议,朱某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朱某其他请求。朱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经员工签署但用人单位尚未盖章,员工离职时将合同原件私自带走,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已履行订立合同义务且合同已实际履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在离职时将自己签字的两份劳动合同私自带走,劳动合同的尾部仅有朱某的签字捺印及朱某书写的落款日期2024年3月1日,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致使该劳动合同未生效。

但公司向朱某提供格式劳动合同书,并将朱某签字认可的劳动合同在公司予以保管,证明公司存在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对该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朱某书写的落款日期2024年3月1日是认可的。

劳动合同未生效的原因在于朱某在离职时将自己签字认可的两份劳动合同私自带走,公司无法签字盖章确认所致。

而二倍工资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本案中朱某持有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公司已经按照该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并按约定标准向朱某支付3个月的工资,故公司不应再支付朱某二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辞退朱某的意思表示,仅是在岗位薪资都一样的情况下协商调岗,此次调岗并非不合理,朱某表示不接受调岗遂不再上班,对其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合同无用人单位公章尚未生效且系被迫签署,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朱某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在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直至2024年5月初才提供空白合同并强迫其将日期提前至3月1日,且合同未加盖公章,属于未生效合同,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判决:用人单位具有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

本案中,朱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3月1日,有朱某的签字、捺印,该合同虽因公司未盖章而尚未生效,但是公司向朱某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朱某签字后将劳动合同保存于公司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具有与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认可劳动合同书的内容。

朱某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公司无需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朱某主张公司于2024年5月初才向其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朱某因调岗问题未再到岗,应当视为其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2月20日

案号:(2025)豫03民终72号

【实务要点】

一、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本意与适用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立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核心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诚信协商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故意不签合同规避法律责任。

在用人单位已经拟定书面合同文本、交由劳动者签署并由劳动者实际签字捺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实施了订立合同的实质行为。若合同内容已明确约定岗位、薪资等权利义务,且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均依约行使权利、给付报酬,则不签合同的违法状态实质上并不存在,不应机械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二、劳动合同保管与用工合规管理风险防范

在用工管理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合规教训:

首先,推行签署即同步盖章流程,尽量避免劳动者先单方签字、单位滞后盖章的时间差;

其次,合同流转管理岗位应当实行相互制衡机制,重要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原件应当由专人集中归档保管,严防涉案员工利用管理漏洞隐匿或私自带走文书原件;

再次,单位可适度推行电子劳动合同系统,通过第三方存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实现实时签署、存证与送达,从源头上杜绝纸质合同被私自带走引发的二倍工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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