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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吕梁市离石区丽水苑小区业主。现就小区物业在业主收房环节,一刀切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一事进行反映,恳请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实情况:近期本人前往丽水苑办理收房手续,物业工作人员告知,办理收房、领取房屋钥匙时,无论业主近期有无房屋装修计划,一律必须缴纳装修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收房手续。本人现阶段没有装修计划,房屋将空置,不存在装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的风险,物业仍然强行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将装修保证金和收房进行捆绑,我认为该收费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该条款说明装修报备、装修保证金相关事宜,前提是业主实施装修行为,暂不装修的业主,没有缴纳装修保证金的法定义务。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现行条例并未赋予物业公司在交房阶段强制、一刀切向全体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权限。装修保证金只能在业主准备启动装修、主动申报装修时,由双方自愿协商约定。

诉求:

1.恳请吕梁市住建局物业监管科、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水苑物业公司上述强制收费行为开展调查;

2.责令物业纠正不合理规定:区分业主是否存在近期装修需求;对于暂不进行房屋装修的业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不得把装修保证金作为办理收房、拿钥匙的前置条件;

3.本人申请无需在本次收房时缴纳装修保证金,正常办理收房手续;待将来本人确定装修时间、提交装修申请时,再按照小区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协商办理装修保证金相关事宜;

4.请相关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电话向本人反馈。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经调查,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方山县丽水苑小区物业在业主办理收房、领取钥匙环节,要求业主缴纳装修保证金,该物业将装修保证金与房屋交付进行捆绑,属于违规行为。

我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已约谈方山县丽水苑小区物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整改。

责令该物业公司区分业主是否存在近期装修需求,对于暂不进行房屋装修的业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不得将装修保证金作为办理收房、领取钥匙的前置条件。对于确有装修需求的业主,应在业主提交装修申请时,由双方按照小区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协商办理装修保证金事宜。

您暂无装修计划、申请正常办理收房手续的诉求,我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已协调物业公司予以配合办理。您本次办理收房手续无需缴纳装修保证金,可正常办理收房。待您将来确定装修时间、提交装修申请时,再按照小区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协商办理装修保证金事宜。

我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将持续跟踪该物业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感谢您对我县工作的关注、理解与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同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顺心,工作顺利!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