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知道,藏在我国司法体系里的错案终身追责制度,背后藏着整整30多年的迭代试错历程。

很多人之前刷到法官错案终身追责的新闻,都以为这是最近几年才推出的新规,其实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法院就第一个吃螃蟹,率先在全国推行错案追究责任制。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点名肯定了这个创新思路,没多久这套制度就快速在全国法院铺开。

那时候判断错案的标准非常直白:就看案件最终的实体判决结果对不对。

可这套制度跑了没几年,各种隐藏的弊端就全冒了出来。

为了补漏洞,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一口气出台了两个试行办法,把追责的核心从「结果判错了」转到「审判过程有没有违反程序规定」,我国的错案追责正式进入第二阶段——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代。

但新的问题很快又出现了:错案判定标准不统一、追责全是内部操作没有公开规范流程,整套制度始终没法真正落地,甚至直接掉进了有名的「钱穆制度陷阱」里。

直到后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出台,第一次明确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我国的错案追责体系才算正式迈入第三阶段。

这么多年国家不停出新规、补补丁,核心目标只有一个: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让普通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里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可直到现在,法学界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到底该留还是该废,吵了几十年都没形成统一意见。

支持保留这套制度的学者,有两个非常站得住脚的核心理由。

第一,法律本身就存在相对的确定性。

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证据是相对固定的,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是明确的。

我们从来没要求法官必须还原100%的客观真相,只要他基于合法证据、凭着专业素养做出独立判断,哪怕最后其他同行有不同意见,也不该随便要求他担责。

这本质上是在保护那些真正忠于法律、守住职业良心的司法工作者。

第二,咱们国家当下的司法环境,确实需要错案终身追责制度托底。

大家都知道欧美国家要当上法官,得熬多少年的专业积累、攒够多少年的一线实务经验,门槛极高。

咱们因为历史发展的客观原因,早年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疑罪从无、程序正义这些现代司法理念,还没完全扎根到所有司法人员的办案习惯里,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很难靠自觉完全托底。

正如季卫东教授指出的那样,严格的错案责任制和对审判人员的惩戒,本来就是中国法制的传统特色之一。哪怕这套问责思路和西方现代司法的原理看着差异很大,在咱们现在缺乏程序正义普遍共识的大环境下,却是最务实的补短板方案。

现在不少人一提错案追责就喊着要废除,说什么会干扰法官独立判案,可真要是没了这层悬在头上的紧箍咒,咱们普通老百姓遇到冤假错案的概率,难道不会反而变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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