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是县里某局(比如县交通运输局)的一名干部。2019年那次提拔任用,组织程序走得规规矩矩,他也顺顺当当上岗了。去年底,单位管档的同事做档案专项审核,翻来翻去,却在他档案里没找着当年那份提拔考察材料。老周有点懵:"人都提了好几年了,这材料还非补不可?"
一句话:必须补。而且补的是原件(或盖了公章的复印件),不是写张情况说明就能糊弄过去的。
这事儿不是哪个单位自己拍脑袋定的,上头有两份文件把话说死了。
一、两份文件,把"必须归档"钉死了
先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这份文件把干部档案材料分了类,考察材料属于必须归档的第八类——也就是第八条列出的"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原文是这么写的:
政策原文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再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它第三十二条直接给考察环节立了规矩:
政策原文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注意"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这句话——白纸黑字,提拔上任和材料入档是绑在一块儿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也参照这条执行。
二、不是"有就行",每次提拔都得有对应的一份
档案里不能只笼统放一份完事。你的履历上有几次提拔任职,原则上就该有几份对应的考察材料。少一次,档案就不"完整",下次动议、考察环节审核时很容易被卡住。
三、材料本身也得"长够样子"
光有纸不行,一份合规的考察材料得满足两个硬条件:要么盖了形成单位的公章,要么有考察人签名;同时必须有时间标记。如果是复印件,落款处必须补盖考察单位的公章,否则这份复印件本身站不住脚。
四、真缺了怎么办——1997年是个分水岭
实务里对缺考察材料有明确的处理口径:
实务处理口径
①先去所在单位或文书档案管理部门翻原件; ②1997年以来的提拔考察材料,必须补充齐全,不得以情况说明代替; ③补不来原件的,补盖公章的复印件也行(落款处盖考察单位公章); ④1997年以前的,确实找不到的,要查明当时到底有没有形成、是不是丢了,再由相应单位出具说明。
说白了,越是近年的,要求越死——想用一张"情况属实"的说明蒙混过去,行不通。
所以老周那次2019年的材料,得按规矩去找原件或补盖公章的复印件,不能随便写个说明塞进去。管档的同志、被提拔的同志,都把这事当回事:考察材料从形成那天起,就是档案里跑不掉的一份。人提了职,材料也得跟着"上岗"。
— 本文依据公开政策文件及档案管理实务口径整理,仅供参考 —
信息来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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