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案,我已三次发文,但仍有人有模糊认识,甚至力挺已伏法入狱的在押犯的罪行,现再作一下仍谈。
众所周知,股金是私有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同时也包括法院,但宝坻法院(2025)民初5980号和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终4060号判决,却不仅依伪证办案,而且还未审清王作军11000元股金的去向,涉嫌侵犯了王作军的私有财产。
本案其实非常简单明了,我也曾有过明确举例:
1、盖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证明,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剥夺王作军股权并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唯一证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而此证后被司法鉴定为不是王作军本人签写,那王作军的11000元股金是怎么没的?法院并未审清,又是凭啥结案?
2、有人胡说也可能是王作军委托他人签字,既然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什么必要委托他人签字,若果真如此,那王作军又为何起诉代为签字之人?
3、我说的屡屡获胜,是因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既然在一、二审二级判决中都已获胜,难道不是屡屡获胜吗?
综上可见,本案不仅仅是《股权转让协议》已被司法鉴定为伪证,还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灵异伪证,那就是已在押的罪犯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喜,除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外,还伪造了与本案有关的《股东会决议》。打开这份《股东会决议》可以看出,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杰也在参会的名单之中,而李杰已于2000年10月25日因病去世,是谁把他从坟中请出前来参会,又是谁把他参完会后又送回坟中?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代理王作军工友王景明的同案中曾在天津一中院(2019)津01民终4694号案庭审中提出过,该案当即休庭,并发回重审。对此,除王作军表示其从未与李杰一起开过会外,还有约60名该公司职工均签字按印证明李杰已于2000年10月25日病亡。连死人都竟能被请出坟来开会,不知伪造者还有什么不伪造的,也不知法官是出于什么目的,为什么要对这种灵异伪证也百般袒护,为什么要与在押犯穿一条裤子,为什么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仅不予保护,而且还协助罪犯侵吞,你们到底是法官还是“法匪”?如果说司法鉴定意见仅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那么再加上灵异的《股东会决议》,又该如何解释呢?难道死人真的可以来参会吗?如果不能,那么已死的李杰无论是在《股东会决议》,还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又是该如何解释,难道这可以说不算是伪证吗?连如此违反常理的伪证你们都采信,那判决的公信力又在哪里?
另外,关于王作军原始入股的2000元股金已于2004年被工业总公司回购,并出具了《入股统计发放表》,王作军也已领取了该表中2000元的对价及2002和2003年两年的股息,但本案说的是在此以后入股的11000元下落不明,而这与工业总公司回购的2000元原始股无关,不要混为一谈。总之除非谁能把已死了五年的李杰请来参会并签字,否则这将是一起古今中外的司法奇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