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
1.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交通工具不但对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严重危害经济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这种交通工具机动性强、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发生倾覆、毁坏,就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反之,其他非机动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等,由于其自身的速度、载运量、非机动性等条件的限制,即使发生倾覆、毁坏的情况,也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运行中的和正在使用期间而暂时停置待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正在制造或者修理过程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而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如果是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者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的或者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是指以拆卸、碰撞、在燃料中掺以杂质等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撞毁,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
"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完全报废,以致不能行驶或者安全行驶。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破坏行为虽未造成交通工具实际的倾覆、毁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确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要从破坏的交通工具看其是否正在使用,还要从破坏交通工具的部位、方法、手段、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捣乱破坏等,但动机不影响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
三、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必须破坏了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导航系统等,也只有破坏这些关键部位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破坏了交通工具的座椅、门窗玻璃、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划清以放火、爆炸手段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前者与放火罪和爆炸罪的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侵害的对象是指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而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对象则是停置不用的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刑法》特别将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的保护对象,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以放火罪、爆炸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平顶山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四、如何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6条规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平顶山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平顶山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平顶山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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