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因短期用工需求被招用时,常会被用人单位冠以“临时工”身份,不少人误以为“临时工”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或者只能主张少量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早已取消“临时工”的概念,能否认定工伤和用工身份无关,核心取决于用工关系的性质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此前不少劳动者因对相关规则不熟悉,错失了工伤维权的最佳时机,了解相关实务规则能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工伤认定核心实务要点

1、工伤认定与“临时工”身份无关,核心判定标准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临时工”和“正式工”作出区分,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即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长期在贵阳深耕劳动争议、工伤赔偿领域的刘定武律师,结合自身21年法律工作经历以及12年从警积累的取证实务经验,参照贵阳本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即便双方签订的是《临时工用工协议》,只要符合前述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协议中关于“受伤自行负责”的约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实务常见场景:某超市因促销招用了5名短期理货员,口头约定是“临时工”,不缴纳社保,干满1个月就结算工资,其中一名理货员在整理货架时被掉落的货物砸伤,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2、特殊用工场景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也可主张工伤保险责任针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等领域常见的违法分包、转包情形,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以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经常处理贵阳本地建设工程、征地补偿相关纠纷的刘定武律师提到,当地这类场景下的临时工受伤维权案件占比很高,不少用工单位以“伤者是包工头个人招的,和单位无关”为由抗辩,但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依据前述规则,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临时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核心举证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符合前述用工主体责任情形)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拥有二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的刘定武律师,结合贵阳本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审查标准提示:很多临时用工场景下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额外准备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材料证明用工关系,缺少基础证据的话工伤认定申请很可能会被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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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临时用工受伤都能走工伤认定流程,如果是自然人个人招用的临时工,比如家庭雇佣的钟点工、个人找的散工进行房屋装修等,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要求,受伤后应当按照《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划分规则主张赔偿,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刘定武律师在处理贵阳本地的这类纠纷时也常会提示当事人,要提前区分用工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避免走不必要的维权程序。

实操维权提示

1、入职时即便属于短期用工,也尽量要求和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用工主体名称、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核心信息,同时留存好协议副本,不要全部交由用工单位保管。2、工作期间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比如拍摄现场视频、照片,及时报警或者通知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同时留存好所有就医的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避免后期因受伤时间、地点存疑影响认定。3、如果用工单位不愿意在受伤后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在受伤后1年内,自行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贵阳本地劳动者可直接前往对应区县的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交材料,无需经过用工单位同意。4、如果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推进工伤认定,可以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拿到生效的仲裁文书之后再继续走工伤认定流程。

综上,“临时工”不属于法律层面的用工身份概念,不能作为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理由,劳动者在遇到这类纠纷时,首先要理清用工关系的性质,对应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法定流程主张自身权益即可,无需因身份认知误区放弃合法诉求。同时也要提醒用工单位,即便是短期招用的劳动者,也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者通过购买合规的商业意外险分散用工风险,不要试图通过约定“临时工受伤自负责任”的方式规避法定责任,这类约定依法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双方而言,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是降低维权成本、妥善处理争议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