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对新入职员工做好岗前安全培训并留存签到、考核记录,日常作业过程中做好安全巡检记录,既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也能在事故发生后,作为向存在过错的员工追责的合法依据。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的,哪怕自身确实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也无需因顾虑自身过错放弃主张工伤待遇,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自行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劳资双方若对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留存好事故现场照片、就诊记录、同岗人员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员工因自身违章操作受伤,是自身过错导致,不该被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排除情形外,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伤,即便自身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也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属性。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通常集中在违章操作的性质判定、法定除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厘清相关规则能有效减少劳资双方的不必要纠纷。

1. 一般违章操作不影响工伤认定,核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并未将职工存在操作过错作为排除认定的前提,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符合“三工”标准,哪怕职工对事故发生存在一般过失,都不影响工伤属性的判定。长期在贵阳地区处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案件的刘定武律师,结合21年法律工作经历以及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贵阳本地基层法院审理这类工伤认定纠纷时,只要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即便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员工存在未遵守操作规范的行为,也不会以此为由否定工伤属性。实务常见场景:贵阳某制造业企业车工为了赶订单进度,违规跳过设备安全自检流程启动车床,被弹出的零部件砸伤左手,单位以其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为由拒绝申请工伤,最终社保部门仍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2. 工伤认定免责与单位追责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员工因违章操作被认定为工伤,不代表其无需为自身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若员工的违章操作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其主张合理赔偿,也可以依规作出绩效扣减、岗位调整等处理,两类诉求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冲突。拥有12年从警经历、证据核查经验丰富的刘定武律师提到,他在贵阳本地接触过不少同类纠纷,比如某物流园区装卸工违规站在叉车托盘上卸货摔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依据已经全员培训公示的《装卸作业安全规范》,扣发了其当月的安全绩效奖金,该处理也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可。

3. 仅有三类情形下,因自身过错受伤可排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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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员工自身过错导致的受伤都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三类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一是职工故意犯罪的;二是职工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是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只有属于这三类情形时,即便符合“三工”标准,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刘定武律师结合自身处理行政纠纷的实务经验提示,贵阳本地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单位如果主张员工属于上述排除情形,需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比如主张员工是自残骗取工伤待遇,就需要提供监控录像、书面遗言、同岗人员证言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自残的故意,单纯的违章操作无法被认定为自残行为。

实操合规提示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无过错责任的设定也是为了尽可能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无视安全操作规范肆意作业,毕竟事故伤害最终的承受者仍是劳动者本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遇到相关纠纷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