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家做机械配件的厂,老板老黄搭了三层一人架构。最底下的工厂断了链子,欠供应商600万,供应商先把直接股东连带了,接着一层层往上追。
用公司套公司搭多层一人架构,底层工厂欠债,直接股东基本跑不掉。能不能一路穿透到最上层的实控人,法院判法有分歧。想靠多层一人公司把债务锁在底层,别想得太美。
危险在举证责任,不在公司套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应旧法第六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人格否认,是债权人举证股东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一人公司反过来,要股东自己证明钱和公司分得清,证明不了直接推定混同。说白了,别人告你得别人拿证据,一人公司里倒过来,你得自证清白。
最高法那张征求意见稿,画了条什么线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第二款更狠,股东控制两个以上公司这么干的,姐妹公司之间也能横向穿透。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也得提前缴出资,出资期限不再是铁布鞋。
最该盯的是最高法2025年9月30日发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一人公司的股东也是一人公司,债权人一并起诉时,仅以上层股东也是一人公司且证不了财产独立为由,请求上层连带的,法院不支持;但符合第五条第二款(同一实控人过度控制、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除外。
一句话,原则不链式穿透,例外还能追。这只是征求意见稿,还没生效,现在判案按现行法来。
顺德老黄三层架构,卡在哪一层
老黄三层:他100%持有黄氏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已实缴),控股公司100%持有鑫源贸易,贸易公司100%持有精工制造。
精工制造欠供应商货款加借款合计600万,鑫源贸易拿不出财产独立证据,对这600万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层没争议。
能不能继续追黄氏控股、追老黄个人?参照佛山中院(2023)粤06民终12888号,多层一人公司两两都证不了独立,可层层连带;也有法院(如黔01民终5097号)坚持有限责任,非直接股东不能只因多层一人被连带。老黄一句我以为上面那层能挡一挡,现在听着像笑话。
把隔离做扎实的四件事
各层独立建账,有条件每年专项审计。平江县法院有个案子,股东拿年审报告加银行流水证了独立,免了连带。关联往来要有真交易,上下游划转签书面合同、公允定价、完整记账。场所人员分开,别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关键层引一个小股东,打破一人公司认定,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条就用不上。
有老板问:我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了,总该安全了吧?第23条认的是人格独立,不管你出资实没实缴,混同了照样连带。
这类多层架构的状况,多数是听网上授课自行操作的,知其形而不知其神,没学到位。中知金财在股权设计里陪过超500家,也帮超50家传统企业把历史资产合规剥离、另起炉灶——今年最该把每层账目、人员、场所翻一遍,尽快规范起来。
你现在就能做:翻出架构图,标出哪几层是一人公司;每层核对独立账目和年审;要隔层尽快引一个小股东破局。
架构搭得好是护城河,搭得马虎就是连环保。前置隔离比事后补救省心太多。
别小看持股架构。现在八成经营实体还在用自然人直接持股,一出事就追到个人。我们帮超过500家企业做过股权设计,做到业务和财务对得上,该激励员工激励员工,该隔离风险隔离风险,不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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