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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很多家属会遇到一种非常费解的情况。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把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从看守所放出来,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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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属看到人出来,心里就松了一大口气,以为这件事差不多结束,事情已经翻篇。有的人取保候审时间长达一年,眼看取保候审期限快要到期,突然又接到通知,当事人被再次逮捕,重新送回看守所。

遇到这种局面,家属普遍很难理解。既然当初检察院不批捕,说明问题没有那么严重,取保候审这么久都平安无事,为什么隔了一年又要抓进去?是不是案件办错了,还是有别的人为因素?很多家属到处打听,网上各种说法鱼龙混杂,越看心里越慌乱。

想要看懂这件事,首先要纠正一个普遍误区:检察院不批捕,不等于无罪,不等于案件撤销,更不代表这件案子就此了结。

不批准逮捕,只是针对“要不要关人”这一个环节做出的决定,并不是对嫌疑人有没有犯罪、罪名是否成立下最终结论。取保候审也不是结案,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今天就用通俗的语言,把不批捕、取保候审、后期重新逮捕的整套逻辑讲清楚,梳理现实当中会出现重新逮捕的几类真实情形,讲明白法律规定,同时告诉家属遇到这类情况,哪些事该做,哪些坑不能踩。

一、先搞懂核心概念:不批捕、取保候审分别代表什么

很多人的误解,根源就是搞混了“逮捕”和“定罪判刑”两件事。

检察院审查批捕,干的活只判断一件事:有没有必要把人关押在看守所。

公安机关把人刑拘之后,想要继续关押嫌疑人,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会看证据,同时评估社会危险性,判断这个人放在社会上,会不会逃跑、毁灭证据、串供、继续犯罪。

不批准逮捕,常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证据不足。现有收集到的证据,还达不到逮捕所需要的证据标准,暂时不能关人,需要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

第二种,犯罪情节较轻。涉嫌的罪名本身不重,综合判断没有太大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可以放出来等候处理。

第三种,有法定不宜关押的情形。比如身患严重疾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按照法律规定不适合羁押。

只要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刻放人。但是,放人不等于案子结束。绝大多数情况,刑事案件还会继续往下办理。

取保候审,就是人放出来之后的强制措施。简单讲,就是不把人关在看守所,但是案件还在侦查程序当中,嫌疑人要遵守一系列规定:随传随到,不能随便离开居住的市县,不能干扰证人,不能毁灭证据。取保候审最长时间就是十二个月,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

很多家属会产生错觉,人回家了,生活恢复往常,一年没有被传唤,就觉得案子销掉了。实际上,取保候审只是换了一种状态等候侦查、起诉,案子卷宗还在公检法机关流转。只要没有拿到正式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案件就没有真正了结。

简单做一个通俗总结:不批捕=暂时不关看守所;取保候审=在家等候办案;不代表无罪,不代表没事。

二、当初不批捕,时隔一年又逮捕,现实中主要这几类原因

第一种: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证据补齐,社会危险性重新上升

这是司法实践当中最常见的一类情况。

当初检察院不批捕,理由是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链条有缺口,还达不到逮捕条件,所以先取保候审,让公安继续侦查取证。

取保候审这一年里面,公安机关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找到新的物证、书证,找到新证人,获取新供述,把之前缺失的证据缺口补上。整个证据链变得完整,已经能够证实犯罪事实。

证据条件满足之后,再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逃跑风险、串供风险,就可以再次报请逮捕,执行逮捕送回看守所。

这里很多家属不能理解:当初证据不够,放出去一年,现在证据齐了,就要抓人回去。法律层面完全允许。不批捕是基于当时那一瞬间的证据状态,后续证据发生改变,强制措施完全可以跟着改变。

不是说取保候审期间人老老实实没有犯新罪,就一定不会再被逮捕。旧案子证据补全,依旧可以重新收押。

第二种: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的硬性规定

取保候审不是完全自由,法律写得清清楚楚,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一旦违反规定,就存在被逮捕的风险。

这些禁止性要求包括:接到传唤不到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去接触案件当中的被害人、证人,干扰作证;销毁、藏匿证据;串供;还有使用威胁手段影响案件办理。

现实当中有不少案例,当事人取保之后觉得没事,办案机关打电话传唤,嫌麻烦不去;或者为了打工,直接跑到外地,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备。

哪怕原来案件情节并不重,只要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就说明取保候审的管控方式已经约束不住当事人。办案机关可以撤销取保候审,转为逮捕。

要特别说明,不是只有犯新罪才会被收监。单纯违反取保规定,哪怕没有干别的坏事,同样可以执行逮捕。

部分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一年没找我,就不会再管,随意外出、拒不到案,最后等到的就是重新逮捕。

第三种:取保候审期限将近到期,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逮捕

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是侦查阶段的最长期限。很多案件侦查周期比较长,侦查阶段走完,取保候审差不多快满一年,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注意,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可以在不同办案机关之间流转。公安侦查阶段办的取保,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可以继续沿用取保候审,也可以根据案情变化,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作出逮捕决定。

同一个案件,在公安阶段不批捕取保,案件到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重新全盘审阅卷宗,重新评估社会危险性。结合已经固定完整的全部证据,综合考量量刑预期,如果预判法院很大概率会判处实刑。

为了防止当事人后续逃跑,保障审判顺利开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决定逮捕。这种情况,经常就会发生在取保接近一年的时候。

很多家属分不清,当初不批捕,是侦查阶段检察院做的决定。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是新一轮的审查,由检察官重新评估,不受之前不批捕决定的约束。之前不批捕,不代表后面审查起诉就不能逮捕。

第四种:取保之后,发现当事人又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实

取保候审在家的这一段时间,办案机关又核查出来,当事人除了原来这一桩案子,还存在另外新的犯罪行为。

发现新的犯罪,整体社会危险性直接上升。即便原来的案子情节较轻,加上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综合评估之后,就可以实施逮捕。

不光是取保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还有一种情形:原来侦查的时候,没有查出来过去旧的犯罪,取保一年过程中,又深挖出来之前遗漏的犯罪线索。发现漏罪,也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逮捕。

第五种:案情出现新情况,被害人矛盾激化,和解条件发生变化

部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这类有被害人的案件。当初不批捕,很大一部分原因,当事人已经和被害人达成谅解,赔偿到位,矛盾化解,社会危险性低,所以取保。

取保候审一年之内,双方又产生新的矛盾,被害人谅解撤回,反复进行控告申诉。办案机关重新评估风险,担心后续出现冲突,也有可能改变强制措施。

当然,谅解撤回不会必然带来逮捕,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但这确实是影响强制措施的重要变量。

第六种: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到期,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决定逮捕

还有一类情形,公安侦查一年到期,取保候审到期,案件起诉到法院。到了审判环节,法院拿到全部案卷,结合证据、预估刑期,认为应当判处实刑。法院有权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开庭之前将当事人逮捕羁押。

这种也会出现间隔一年左右重新收押。很多家属以为检察院不批捕,到法院也不会抓人,实际上法院拥有独立决定逮捕的权力,不受之前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约束。

很多人会混淆:不批捕是侦查阶段的处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检察院、法院都可以独立重新判断,完全可以作出和之前不一样的处理。

三、几个高频误区,很多家属踩坑

误区一:检察院曾经不批捕,这辈子这个案子就不能再逮捕。

错误。不批捕只代表当时那一时间节点,证据、危险性达不到逮捕标准。后续证据、案情、行为发生变化,公检法各办案阶段,都可以依法决定逮捕。之前不批捕,不是一张永久“免捕金牌”。

误区二:取保候审满一年,案子自动销案,人彻底没事。

错误。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是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到期之后,要么解除取保,要么变更别的强制措施。不会时间一到,刑事案件自动消失。

取保到期解除,不等于无罪释放。有可能解除取保之后,案子继续移送起诉。现实中部分家属等到满一年,拿到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就以为万事大吉,结果后续被起诉、逮捕。解除取保只是把“取保”这个强制措施取消,不等于案件撤销。

一定要分清两份文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两份文书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拿到撤销案件,才代表侦查终结,整个案子了结。

误区三:取保候审期间安分守己,什么错都没犯,绝对不可能被再抓。

错误。老老实实遵守取保规定,只是不会因为违规被收押。但如果侦查获得大量新证据,证据链完善,办案机关评估有社会危险性,依旧可以逮捕。当事人没有任何新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出现重新逮捕。

误区四:人当初能取保出来,说明罪行很轻,最后一定判缓刑。

这是家属最大的心理期待,也是最容易落空的期待。可以取保候审,只是羁押必要性的判断,不直接等同于缓刑。大量现实案例,前期取保在家,后期逮捕,最后法院判处实刑。能不能缓刑,要看全部证据、罪名、情节,不能单凭取保状态预判结果。

误区五:再次被逮捕,就等于最终一定会重判。

逮捕只是关押的强制措施,不等于最终判刑结果。逮捕之后,也依旧可以继续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审判阶段也有机会争取从轻处罚。逮捕代表现阶段适合关押,不等于最终判决。

四、取保候审这一整年,家属和当事人要做对哪些事

当当事人已经取保候审,不要觉得人回家就高枕无忧,这十二个月,恰恰是处理案件的黄金时间。很多人就是因为这一年疏忽大意,最后等到再次逮捕,陷入被动。

第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全部规定。

不随意离开居住地市县,要外出打工、看病,必须向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得到批准之后再走。公安、检察院电话传唤,务必按时到案,不要失联,不要拒接办案单位来电。不要私下接触被害人、证人,不要试图找关系串供。很多人就是细节上违规,直接导致被逮捕。

第二,要主动跟进案件流程,不要被动等待消息。

很多家属取保之后在家干等,一年时间不闻不问,不知道案子现在在公安,还是已经移送检察院。可以在合规的情况下,向办案民警了解侦查进度,案件有没有移送。搞清楚案件处在哪个环节,才能够对应准备辩护工作。

第三,证据不足不批捕取保的案件,要重视辩护工作。

当初因为证据不足不批捕,不代表以后证据不会补齐。这一年侦查阶段,公安还在持续收集证据,这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梳理案件疑点,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在侦查阶段就有好的处理结果,不要等到证据全部固定,人再被逮捕,才着急处理。

第四,有被害人的案件,妥善处理矛盾。

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该赔偿就依法赔偿,拿到谅解材料之后妥善保存。达成和解之后,也不要再次激化矛盾,避免谅解发生反转。

第五,保管好自己的通讯、聊天记录,不要毁灭材料。

不要删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不要销毁相关物证。毁灭证据,是取保候审当中严重违规行为,直接会触发逮捕。

第六,分清文书,看清拿到手的每一份书面材料。

收到解除取保候审,要看清楚文书内容。如果只是解除取保,没有撤销案件,千万不要误以为案件结束。如果拿到撤销案件决定书,才是真正的侦查终结。

五、一旦发生取保一年后再次被逮捕,家属应当怎么做

当已经发生当事人重新被逮捕送看守所,家属容易慌乱,到处找所谓的“关系门路”,病急乱投医,被骗钱财。这里梳理现实当中可以做的事,和绝对不能碰的坑。

第一,第一时间拿到逮捕通知书,确认涉嫌罪名、办案单位。

逮捕之后,法律规定会向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看清楚是哪个机关作出逮捕决定,是公安报请检察院批捕,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逮捕,亦或是法院审判阶段决定逮捕,明确案件现在流转在哪一个环节。

第二,杜绝花钱找关系捞人的幻想。

不要相信社会上一些人宣称,可以花钱打点把人放出来。刑事案件强制措施变更,依靠案件证据、法律理由,不是人情关系。不少家属遇到重新逮捕,心里着急,被骗子抓住心理,大额钱财被骗,案件没有任何改善。

第三,及时委托辩护人介入。

逮捕之后,辩护人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了解全部案件经过,向办案机关查阅卷宗材料,梳理证据疑点。根据案情,看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注意,逮捕之后,依旧不是完全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再次取保候审,只是难度相比取保阶段会提升。

第四,家属不要私自接触证人、被害人,不要制造虚假证据。

家属千万不要想着找证人去改口供,去找被害人强行要求谅解。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不仅帮不到当事人,家属自己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理性看待结果,不要情绪化对抗办案程序。

重新逮捕,是办案机关根据当时证据、社会危险性作出的程序选择。家属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定法律途径,提交书面意见,走正常法律程序反映诉求,不要采取过激方式。

六、通俗梳理完整时间线,帮大家看懂全流程

把完整流程捋一遍,方便普通读者理解。

1、当事人刑事拘留→公安报检察院审查逮捕。

2、检察院审查之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公安接到不批捕,立刻释放,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继续侦查,取保期限最长十二个月。

4、取保期间,两种走向:

走向一:公安侦查完毕,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事情了结。

走向二:公安继续侦查,收集到新证据。到期前把卷宗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5、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重新审阅全部案卷。此时距离当初取保,往往接近一年。

6、检察官综合证据、预估刑期、社会危险性,有两种选择:继续取保候审,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一旦逮捕,当事人重新收押进看守所。

7、逮捕之后,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

当然也有另外路径,侦查阶段取保满一年,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决定逮捕。

从这条时间线就能看懂,为什么很多重新逮捕,刚好发生在取保一年左右。不是刻意等到一年才抓人,是刑事案件侦查、补充取证,整套流程周期,往往就接近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上限。

不批捕释放,只是刑事程序中途的一个节点,不是案件的终点。强制措施会跟着证据变化、办案阶段变化动态调整,这就是法律程序的客观规则。

很多普通老百姓一生接触不到刑事案件,很容易把“人出来”等同于案件结束。现实当中,只有拿到撤销案件、不起诉、生效判决书,才代表一件刑事案件真正画上句号。取保候审的十二个月,是等待处理的阶段,家属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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