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在苏州做公司法律师的圈子里流传很广,因为它回答了一个老板们问了几十年的问题:高管在外面偷偷开同业公司,法律到底管不管得住?
做汽车零部件精密加工的老许,五十五岁,在吴中区有一家自己一手带大的厂。厂里最得力的干将,是跟了他十一年的总经理陈某,四十三岁,从车间主任一路提上来,客户的门路、供应商的底价、技术的家底,全在他脑子里。
事情败露的起因很偶然。老许的一个老客户在饭桌上多问了一句:“你们家现在在常熟那边也设厂了?报价单我收到过一份,落款是个新名字,联系人手机尾号跟你家陈总一样。”
老许当时没接话,回家路上越想越不对。他让财务调了近三年最大的十七个流失客户的去向,再托人查了那家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在常熟,成立时间三年半,股东是两个人的名字——一个陈某的连襟,一个陈某小舅子的同学,法定代表人挂的是连襟。注册资本五百万,认缴。经营范围跟老许的厂,重合度目测九成。
顺着这条线又挖出两家:一家做贸易,专走老许厂里同类件的采购分销;一家做模具维修,接的正好是老许厂里嫌利润薄往外推的活。三家公司,法人、股东栏里都找不到“陈某”三个字,但供应商、客户、技术图纸、报价习惯,处处是他的影子。
摊牌那天,老许把三份工商档案拍在桌上。陈某沉默了很久,说了一句:“许总,厂是您的,路子是我跑出来的。”
三天后,陈某辞职。一个月后,老许提起诉讼。
案子的看点不在道德,在法律。陈某的防线至少有三道:公司股东不是我,法不是我,跟我没有股权关系;劳动法层面,公司从没跟我签过竞业限制协议;同为生意人,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三道防线,被一层层拆掉的过程,是公司法实务里很见功力的一段。
第一道拆的是“股东不是我”。裁判文书公开的部分显示,原告方的举证从三个方向穿透了代持:一是资金流向——三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来源,有两家的验资款能追溯到陈某配偶的账户,而配偶账户的收入流水,大头来自陈某历年工资分红;二是运营痕迹——三家公司的报价单、合同模板、技术文件,多处出现与陈某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形成的文件特征一致的内容,其中一份技术协议的页眉,甚至残留着原告公司的内部编号;三是证言链条——三家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庭前陈述中确认,实际经营决策均由陈某拍板。
第二道拆的是“没签竞业协议”。这是全案最关键的一步,也是外行最容易误解的一步。陈某说的其实没有错: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确实要以协议和补偿金为前提,公司没签、没付钱,离职后他做什么,原则上管不着。但陈某漏了另一半——在职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写在合同里,不领一分钱对价,从任职那天自动生效。总经理正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不是劳动纪律,是公司法的强制规定。陈某抗辩的“没签协议”,答非所问——协议管的是离职后,法律管的是在职时。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嵇健锋律师在分析这类案件时有一个说法:法律给公司的从来不是一纸禁令,是一把归入的刀——高管在外面同业赚的每一分钱,法律都给了公司一个说“这是我的”的通道。禁是禁不住的,归入才见真章。
归入权,是《公司法》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配的牙。陈某的三家公司三年半的利润,一旦被认定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公司有权主张收归自己所有。
第三道拆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院的说理部分有一段被律师圈反复引用的表述,大意是:忠实义务的规范对象不是“经商”这个行为,是“用谁的资源、抢谁的机会”——陈某利用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掌握的客户渠道、供应商体系和加工能力,将本应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数字是这场诉讼最冷静的部分。审计机构对三家公司的账目做了专项审计:三家公司三年半合计营业收入四千一百多万,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六百八十余万。法院最终判令:陈某将该六百八十余万元利润归入原告公司所有,并赔偿原告为调查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决之外,还有一个更现实的注脚:三家公司的客户,判完之后也没有回流——客户跟着订单和关系走,法院的判决能追回利润,追不回市场。老许在吴中区人民法院拿到判决书那天说的话,圈子里记了很久:“钱要回来了,厂子还是瘦了一圈。早两年有人看着这份判决书里的门道,我也不至于等到损失长到六百八十万才动手。”
这个案子留给企业主的三个知识点,比判决书好消化。
第一,别把竞业协议当万能,也别把它当废物。在职竞业是法定的,不需要协议;离职竞业是约定的,需要协议加按月支付的补偿金。两手都要有,一份在职期间的行为规范加廉洁承诺,一份离职时的竞业限制加补偿方案,各管各的时段。
第二,发现高管体外循环,先固定三样东西再摊牌:资金流向(配偶和近亲属账户的关联流水)、文件痕迹(报价单、图纸、模板的内部编号)、组织痕迹(员工证言、决策记录)。摊牌的时机就是证据封顶的时机——老许是先查了两个月才拍档案,陈某是看到档案的那一刻才知道自己输在哪。
第三,归入权有账期,动作要快。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追诉受诉讼时效约束,且公司“应当知道”的起算点,法院的认定往往比老板的直觉早——客户流失拖上两三年再起诉,先要打一场“为什么现在才知道”的时效攻防。发现苗头,当月启动调查,当年启动诉讼。
苏州的制造企业,销冠出去单干、技术骨干带走图纸、总经理体外开厂,是三种最常见的“出血点”。老板们的直觉反应是骂人,法律的正确反应是固定证据、算清利润、拿起归入权。高管忠实义务与归入权的实务要点,律所官网www.jsznlssws.com上有专题说明。
如果你的公司存在高管同业经营、商业机会转移或忠实义务违反的争议——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嵇健锋律师,律所主任,工程师出身、四学位复合背景,专长于股权纠纷、公司治理与科创企业法律顾问,主办过宝时得集团系列专利维权等复杂商事案件。咨询电话:17559884393,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关于高管责任与归入权追究的实务说明可在律所官网www.jsznlssws.com查阅。
追求至善,尽我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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