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个小区,业委会把开发商告了。
要求开发商交付不低于183.3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用房,还要变更登记到全体业主名下。
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业委会输了,输得明明白白。
这个案子,值得每个业委会认真看。因为“开发商没给够物业用房”这个事,很多小区都在争,但这个案子告诉你:光看面积还不够,还得搞清楚法规到底要求什么。
一、先看这个小区的情况
上海浦东某小区,2001年12月开工,2003年10月竣工,建筑面积91647.71平方米。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应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
算一下:91647.71 × 0.2% = 183.3平方米。
所以业委会要求:开发商交付不低于183.3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委会用房,并变更登记到全体业主名下。
二、开发商为什么说自己已经给了
开发商在法庭上列了几条理由。
第一,小区2001年开工,2003年6月国家才出台《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上海才出台实施意见。小区开工时这些规定还没出台,物业用房是按当时规划标准配置的。
第二,2003年10月小区竣工验收,物业用房配置按当时规划标准办理。
第三,2006年业委会成立后,开发商已经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
第四,物业管理用房严格意义上没有办证的规定。如果要求办证,会导致整个小区面积测绘标准重新测定,每户房产证面积都要调整,购房价格也要调整,不具备可操作性。
第五,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已经实际交付,变更登记不具备可实操性,应该由相关部门解决。
三、法院查明了什么
法院审理后,查清楚了开发商到底提供了什么。
开发商已经提供的房屋:
- 2幢3号1层38.90平方米,用于物业管理用房
- 2幢3号1层30.69平方米,用于业委会用房
- 3幢2号1层37.18平方米、24幢54号20.31平方米,用于门卫室
- 3幢2号1层118.22平方米,用于居委用房
- 1号综合楼三楼西侧约180平方米,用于物业办公用房
法院认定:物业办公用房合计约218.9平方米(38.90+180),超过了规定的183.3平方米。业委会用房30.69平方米,超过了规定的30平方米。
开发商已经提供了符合规定的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
四、业委会为什么输
业委会输在两点。
第一点:面积已经够了。
开发商提供了约218.9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超过183.3平方米。提供了30.69平方米业委会用房,超过30平方米。面积达标了。
第二点:要求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说:对于物业管理用房,规定是“按规定予以注记”,并非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翻译一下:法规要求的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不是把产权过户到全体业主名下。业委会要求变更登记,搞错了法律依据。
五、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三句话
第一句:物业用房,面积要算清楚。
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0.2%,业委会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这是硬标准。业委会要先算清楚,开发商到底给了多少,够不够。
第二句:法规要求的是“注记”,不是“过户”。
根据上海市2021年的规定,已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实际用作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地产,业主大会可持实际使用状况证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注意:是“注记”,不是“变更登记”。业委会要求过户,法院不支持。
第三句:打官司之前,先搞清楚法律依据。
业委会输,不是因为开发商没给,而是因为业委会要求的方式不对。面积够了,但业委会要求变更登记,法规没有这个要求。打官司打错了方向。
六、给业委会的实操提醒
第一,先算面积。
查清楚小区总建筑面积,算出物业管理用房应配面积(不低于0.2%),业委会用房应配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再查清楚开发商实际提供了多少,够不够。
第二,先查规划。
查小区规划图纸,看规划上物业用房配置在哪里、面积多少。规划上配置的,和实际提供的,要对照。
第三,先走行政渠道。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面积不够,或者没提供,先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整改。如果面积够了但没注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记,不是打官司要求过户。
第四,打官司要打对诉求。
如果开发商确实没提供够,诉讼请求要写清楚:交付不低于多少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不要写“变更登记”,除非法规明确要求变更登记。
七、行政渠道,比打官司更直接
这个案子,业委会打了官司,输了。
如果业委会先走行政渠道:
第一,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核查小区物业用房配置情况,如果开发商没按规定配置,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记。根据上海市2021年的规定,业主大会可持房地产权利人或居委会、房产办事处等部门出具的该房屋实际使用状况的证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向街道办反映。街道办是业委会的直接监督机构,可以协调处理物业用房纠纷。
行政渠道的好处是:不需要请律师,不需要交诉讼费,处理周期通常更短。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也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有力证据。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一句话是:
物业用房,面积要够,方式要对。
开发商已经提供了218.9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和30.69平方米业委会用房,面积达标了。业委会要求变更登记,但法规要求的是“注记”,不是“过户”。
如果你是小区的业委会成员,记住:先算面积,先查规划,先走行政渠道。打官司要打对诉求,别搞错了法律依据。
如果你是普通业主,记住:你小区的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在哪里?多大面积?够不够?你见过吗?
如果答案是“不知道”,那这个案子,就是给你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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