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常见误区:刑事辩护律师谈十个判断错误,其中五个来自对职务便利范围的误读
职务便利范围之争引发的错误判断,比想象中普遍。以下十个错误中,前五个直接来自对间接影响的误读。
第一,我没有最终审批权所以不构成犯罪。这是最高频的一句。司法实践对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包括利用本人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施工企业部门经理利用其职务地位影响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员的决策,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一般也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姚三祥案((2021)粤0306刑初1896号)即按实际结算审核职责认定。
第二,我只是提了建议,最后不是我定的。提出建议、参与会签、安排评审顺序,都可能构成实际作用。关键看建议是否被实际采纳、会签意见是否影响后续环节。参与不等于决定,但也不等于无关,须逐项核对。
第三,我们只是私交好,与职务无关。私人交情本身确实不是职务便利,但工程领域的交往往往与业务交织。区分标准看三点:双方是否有业务往来、给付财物时间与业务节点是否对应、给付数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周伟生案((2018)鲁1625刑初256号)收受9.3万元后在验收环节通融,即属业务关联型。
第四,我影响力小,收的这点钱不算什么。看数额线:三万元立案追诉,六万元与一百万元分档。季某案((2015)朝刑初字第687号)受贿1.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案((2014)长县刑初字第402号)受贿3.3万元,争议在复核权限。数额小不等于出罪。
第五,别人拿得多都没事。行业风气不作裁判依据,也不能替代逐笔证明。邹俩森案((2020)闽0212刑初123号)受贿40万元,所谋取的系决算审核中的合法利益,仍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后五个是通病。第六,借款写了借条就安全。以借款为名通常看五项因素:有无借条与还款期限、是否实际催要、协议形成时间、有无还款能力表示、与谋利是否具有对价关系。肖举峰案((2018)川0191刑初469号)44万元中认定20万3777元,其余认定为借款。
第七,合伙分红不受影响。以合伙为名通常看四项: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共担风险、分红是否与出资比例对应。
第八,明示并入账就一律不入罪。这一说法只对第二款有效:违反国家规定、暗中收受、归个人所有三项具备才进入第二款,合同内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退出第二款的评价范围,但不影响第一款的独立审查。
第九,三条数额线全国都一样。三万元、六万元、一百万元是全国统一的,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
第十,钱退了就没事。退赃是量刑减让不是出罪事由,组合减让约三成至四成,仅退赃约一成至两成。
三个自检动作:标明自己的主张落在规范哪一层;把每一笔款项逐笔成行列明七项内容;材料按形成时间排序并标注哪些是案发后补做的。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把职务便利范围的风险折算成九件可核查的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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