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电话

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 0713-4281261

残联康复和辅助用具中心 0713-4281883

残联办公室电话 0713-4281931

残联办证窗口:

中医院 0713-4281825

精神病医院 0713-4256980

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一)申领原则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二)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定、公示与回访、审核与批准、发放与存档6个程序。

申请:户籍在浠水的、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浠水县中医院(视力类、听力类、言语类和肢体类)外科楼一楼或浠水县精神病医院(智力类和精神类)门诊楼一楼残联窗口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2.其他申请条件:

(1)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3)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申请人最近一年来的服药和治疗病历。

(4)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受理: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县残联对于申请人材料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通知单需告知申请人开展相关残疾鉴定的评定机构,鉴定的科室、时间等信息。

视力类每周二在县中医院综合楼4楼眼耳鼻喉科鉴定,听力类和言语类每周三到县中医院综合楼4楼眼耳鼻喉科鉴定,肢体类每周五到县中医院新外科楼1楼骨科鉴定。精神类和智力类每周四到县精神医院鉴定(东升路22号)。

评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公示与回访:对于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或县残联办证服务大厅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公示。

对评为重度残疾或评定医生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应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回访结果供专家委员会参考。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审核与批准: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所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于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残联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残疾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发放与存档:县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三)残疾人证的管理

1.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到县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县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交回县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等级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2.遗失。残疾人证遗失的,由持证残疾人(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由其联系人)向县残联提交残疾人证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县残联自收到遗失说明次日,在公共媒体发布残疾人证遗失声明并宣布作废。自发布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后,为残疾人补发残疾人证。

3.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同意,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县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4.迁移。残疾人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或代理人需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出地县(市、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迁出地残联将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等一并装入文件袋,贴好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迁出地残联公章与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单》一并迁出。同时,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迁出地残联另留存一份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以备查询。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市、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市、区)残联登记入档。

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180天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5.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含宣告死亡、失踪),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寻回的,凭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可以恢复办理残疾人证。

6.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县残联应会同公安、卫健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核销已死亡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县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材料目录: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要一次性告知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避免申请人多次跑、往返跑。材料目录主要包括:

1.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5.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方式

1.现场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三、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政策

(一)优惠对象

具有浠水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优惠范围

清泉城区内运营的公汽。

(三)优惠办法

1.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需向司乘人员亮出本人残疾人证。

2.残疾人免费乘公交政策仅限持证人本人享受,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如经查实他人冒用的,一律取消持证人一年优待资格。

3.司乘人员应当按照客运服务规程,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政策的残疾人提供良好服务;对拒载和有意刁难、服务态度恶劣的,从严处理。

4.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没有健康码绿码的一律不得乘坐公交。

5.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照护持续在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享受了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重度残疾人,可择高申领,但不得重复申领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三)补贴执行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补贴发放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五)相关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申请受理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处)民政办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填写《浠水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填写《浠水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自2019年7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定和发放实行民政牵头、残联配合的工作机制,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定、发放工作。乡镇(区、处)民政办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材料报送县残联,由县残联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由县民政部门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定,同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进行身份核实。审定的合格材料及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由县民政部门报县财政部门申请“两项补贴”资金,分月发放到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应进则进、应退即退。(该项权限已下放至乡镇残联)

五、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一)界定标准

1.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是指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参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两项国家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的相关原则和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界定为:视力残疾一至三级,听力残疾一至二级,言语残疾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一至三级,智力残疾一至四级,精神残疾一至三级的持证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按其定级类别,对照上述相应类别的等级进行界定。

(二)工作流程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贴,由县残联和县医保局统一组织参保、统一缴费,个人不需要缴费。

(三)动态管理

县残联要严格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年度审核,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六、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征收政策

(一)征收对象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年满16周年(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城乡残疾人(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除外)。

(二)征收标准

1.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2、参加城乡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对重度残疾人(1级、2级)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事项

县残联负责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和基础资料,代办代缴其缴费补助。

七、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项目对象

项目实施对象为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改造易返贫致贫监测户、一户多残、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

以下情况不得列入项目对象:

1.5年内已享受过本项目的;

2.享受过民政部门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的。

(二)项目改造内容

根据房屋结构以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充分征求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意见,实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根据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最可行的无障碍居家实际需求,分户科学确定改造内容:

(1)肢体残疾人家庭:要根据其残疾程度、活动范围及本人意愿等,着重对其厨房、厕所、卧室等部位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改门、改坡、改灶、平整地面、安装坐便器和扶手等,消除其居家障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室内地面平整,卫生间地面材质用防滑砖,凡有门处不得设门槛且门的净宽不小于800MM;在经常活动区域的墙面安装扶手等。

2.对需要自行做饭的,对其厨房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选用安全型燃气灶具,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对坐轮椅者可将灶台改成低位灶台,以残疾人能够畅通进出厨房、独立完成做饭等家务为标准。

3.卫生间安装热水器、坐便器等专用设备及进行相关改造,并在肢体残疾人手臂方便的侧墙设置扶手,洗手盆或盥洗台前端设置扶手、下部留出足够的移动空间,以方便坐轮椅者使用。

(2)视力残疾人家庭:配置语音高压锅、语音电水壶、语音电磁炉等具有语音提醒功能的生活用品等。

(3)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根据其残疾程度、本人意愿等,为其房屋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配置闪光开水壶、振动闹钟等聋人无障碍生活用品。

(4)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根据其残疾程度、本人(监护人)意愿等,改造其家庭室内电源线路,采用带有盖板的安全插座,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全防护网,楼梯扶手,配置密码刀具箱,辅助器具适配等,以降低其居家生活风险。

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三)申报资料

1.身份证;

2.第二代残疾人证;

3.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合格证、发票);

4.机动轮椅车照片;

5.农商银行卡;

6.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1.符合补贴条件的下肢残疾人持申报资料向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审批;

4.县残联审核通过,统一发放补贴资金。

九、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一)扶持对象

(1)自主创业的城乡残疾人可申报个人扶持项目。

1.申报对象: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国家行政或行业部门核发的执照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为申报者本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

2.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零就业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创业者,从事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者优先。

3.项目扶持补贴标准:自主创业残疾人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扶持。

(2)残疾人技术能手可申报个人扶持项目。

1.申报对象: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

2.扶持对象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获得相关技术职称、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并获奖者优先。

3.项目扶持补贴标准:残疾人技术能手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自主创业和技术能手需残疾人向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乡镇残联经审核合格上报县残联教育就业股。申报资料包括申报表、残疾人证、个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申报对象经营场所照片、相关行业技术能力证书等。

十、残疾大学生助学

(一)扶助对象

入学前具有本省户籍的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院校的残疾大学生。

残疾大学生:指参加普通高考、单招考试、技能型高考、研究生统考取得入学资格的持证残疾人。

(二)扶助标准

省残联将根据上报的将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后,按照资助标准(专科生1000 元/人,本科生2000元/人,硕士生3000元/人,博士生4000元/人)划拨一次性资助经费。

(三)申报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2.残疾人证复印件+扫描件;

3.准考证复印件+扫描件;

4.大学录取通知书+扫描件;

5.学生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全称、银行卡账号+扫描件)。

十一、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项目

申报对象:湖北省内由残疾人创办(独资或控股)或由非残疾人创办,安排一定数量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或提供就业创业帮扶的企业、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加工机构。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良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品德良好,创业事迹感人;关爱残疾人,积极帮扶困难残疾人,带动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热心公益,社会反响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企业类机构资产总额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盲人按摩机构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或种植养殖加工机构资产总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3.达到规定安残助残就业指标数。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类机构直接安排残疾员工不低于15人(健全人创办机构安残人数不低于19人),残疾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加机构安排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10人以上并签订帮扶协议(健全人创办机构不低于13人)。机构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按2人计算。

4.保障残疾员工享有相关优惠待遇。申报对象应与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帮扶协议,企业类机构、非盈利性社会机构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加机构应按月度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5.项目扶持补贴标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原则上每个市(州)扶持1-3家残疾人就业创业机构,每家机构30万元。

十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一)救助内容

具有我县户籍、能提供经县级以上卫健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符合相应项目具体要求的0至15岁,诊断明确,身体状况稳定的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且有康复需求的四类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手术、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植入、苯丙酮尿症康复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救助条件

1.医疗手术类。0至10周岁,诊断明确,确需实施视力、言语、肢体等医疗手术的残疾儿童。

2.机构康复训练类。0至15周岁,诊断明确,身体状况稳定的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四类儿童。

3.辅助器具适配类。0至10周岁,经专业评估,确有助视、助行、助听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

4.儿童人工耳蜗移植项目、儿童助听器适配项目以及苯丙酮尿症患儿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救助,仍由省残联项目办和省妇幼负责,具体实施按《2018年湖北省残疾人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函〔2018〕2号)中规定的要求和工作流程执行。(人工耳蜗027****00746)

(三)申报流程

1.康复机构训练

(1)确定残疾儿童对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由机构负责救助儿童,完成申报、资料收集、审批、汇总并提供相关资料:

1.1残疾儿童诊断证明(符合康复对象);

1.2残疾儿童及监护人(父母双方)户口本首页,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已办理残疾证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4残疾儿童两张2寸近期的登记照。

(2)核实审批

2.1县残联完成对申请审批,确定救助对象。

2.2对不同残疾儿童家庭状况须在审批时进行信息比对,并在数据库里标明情况。

(3)安置救助

3.1申请选择定点机构,经县残联同意后,定点机构对残疾儿童按双方协议约定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康复救助。

3.2县残联加强对救助对象在康复过程的情况回访,确保康复效果和质量。

(4)救助标准

A:0至6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B:7至10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C:11至15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6000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D: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按实际月份平均结算。每月康复时长根据《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有关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2.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通过统一采购辅具发放实物形式或通过辅助专业机构提供适配服务形式,为每名受助儿童适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基本型辅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十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一)救助对象

具有浠水县户籍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且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15周岁残疾儿童家庭,一户多残家庭按照残疾儿童人数进行补助。

1.申报流程

(1)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家庭提交的当年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康复台账确定受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二)补助标准

1.每月未开展康复训练时间少于15日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实施补助。当月康复机构未开展训练或因全日制训练残疾儿童个人原因中断训练超过15日的,按日30元结算:在训时长少于5日的,当月不补;多于5日(含)的每天补助30元。

2.0-6周岁每年补助10个月;7-15周岁每年补助6个月;机构康复训练时长0-6周岁不足10个月、7-15周岁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补助计算时间应与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实际训练的时间一致。

十四、《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试行)》

(一)补贴内涵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选择辅助器具,所选辅助器具价格在补贴标准内实施全额实物补贴,所选辅助器具价格超出补贴标准的,由残疾人向辅助器具供应商交纳补贴标准外的购置费。

(二)适配流程

依托“湖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残疾人通过残疾人证号和姓名登录“服务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其中特定补贴对象需上传验证资料,提出辅助器具申请,乡镇(区、处)初审,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评估与审批,残疾人根据“服务平台”的审批结果选购《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

(三)补贴对象

1.普通补贴对象:浠水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普通补贴对象每年能申请1件(其中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可适配双下肢假肢)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2.特定补贴对象:低保户残疾人、五保户残疾人、多重残疾人。特定补贴对象每年可申请2件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特定补贴对象的辅助器具需求。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3.已享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惠残辅具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未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等),不得再申请《补贴目录》中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同类型辅助器具。

(四)补贴目录

《补贴目录》规定辅助器具补贴类别、补贴标准、使用年限,是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的依据。残疾人需在“服务平台”上申请《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申请情况开展评估和适配工作。

十五、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项目(一)申领原则

根据《浠水县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下沉工作的实施方案》(浠放管服发〔2023〕4号)文件,我县下沉服务事项个性清单中涉及残疾人工作的一共有8项,分别是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给付、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残疾人证挂失补办、残疾人证换领、残疾人证迁移、残疾人证新办、残疾人证注销。上述8个政务服务事项权限已全部下放到基层,残疾人可就近到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来 源:浠水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