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资金密集,合同效力瑕疵、工程款拖欠与优先权失权等问题频发,严重威胁交易安全与当事人权益。对于此类纠纷,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翁嘉亮律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裁判规则,整理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法律争议与实务指引,供大家参考。
合同效力与主体责任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审查是纠纷解决的首要环节。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以及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依法无效。翁嘉亮律师在实务中指出,大量企业将违法转包装扮为内部承包或合作经营,但司法实践以实质管理义务履行情况为核心认定标准,任何形式伪装均不影响违法性质的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外,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价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行使
工程价款结算需严格遵循约定优先原则。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量争议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请求按送审价结算。关于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026年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及停窝工损失,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翁嘉亮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据固化与程序权利的及时行使。承包人在履约中应规范签证管理,严格履行送审程序并留存送达凭证,同时高度警觉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的法定行使期限,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导致优先权灭失。发包人则应诚信对待结算,依约及时答复,防止因怠于答复而被直接按送审价认定。唯有在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应对全流程嵌入合规思维,方能在复杂博弈中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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