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宠物狗没拴绳跑路上被车撞,交警硬核执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面对已经被撞死的白色宠物狗,狗主人难过的要求汽车驾驶人赔钱。
然而,交警接一下的一番话,却给他的小算盘泼了一盆冷水。
交警明确告知:
"如果是依法牵绳,宠物狗被撞,车主赔钱没毛病;可如果没拴绳,一律当成野狗处理,非要说是你的狗,把车撞坏,你还要赔人家的修车钱。"
这话一说完,评论区一大堆人刷屏:“真解气”、“终于能治治这群养狗的”。
也有网友表示,交警其实已经够“人性化”,都在暗示他别自找麻烦,可这类狗主恐怕体会不到交警的好心,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自私”。
这些年,因为养狗引起的纠纷非常多。
理论上,宠物狗当然也可以在路上溜达,但有三个基本前提:
一是在当地允许的户外遛狗时间内;
二是做好必要的约束(比如系狗绳、戴嘴套);
三是在法律规定的区域。
这三条应该很好理解。
当前,对于养犬管理,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律,执行的都是地方性养犬管理条例,这也导致城市间对养犬的管理力度不一致。
比如号称最严的“杭州”,户外遛狗就只能在晚7点至早7点的时间段进行。
也就是说,在杭州就算拴了狗绳、戴了狗嘴套,只要白天出来遛狗,那就是违法的,出问题狗主全责。
对于狗绳的规定,也不是很一致。
大多数城市都规定,狗绳不能超过1.5米,且不允许使用弹性绳;但西安、深圳、夹江等城市,把狗绳限制放宽到了2米。
而据《消费日报网》多年前的一篇报道里提到,绝大多数电商出售的正规宠物牵引绳,长度都在3米以上,甚至有的长度超过8米。
很多城市的人行道,宽度还不足2米,这种狗绳,拴不拴又有多大区别?
至于遛狗区域,城市往往都有明确要求,很多如图书馆、学校、医院之类的公共场合不允许带狗入内。
争议比较大的是商场和餐厅。
少量城市没有禁止宠物狗进商场和餐厅,再加上近些年“宠物友好”的概念盛行,有些狗主不拴绳,甚至拿餐厅公共餐具直接喂狗,导致老百姓的意见非常大。
这三个基本前提,在相当数量的养犬群体眼里,根本就不在意。
咱们先不说遛狗不拴绳给行人带来多大的安全隐患,宠物狗在路上乱跑,交通隐患也不小。
万一跑到车道内,被车撞倒,责任算谁的?
这两年,类似的案例可不少。狗主们觉得,狗是被车给撞死的,车主没有尽到观察义务,必须要赔钱。
而在车主看来,是狗主不拴绳才引发的事故,赔钱太冤枉。
小编查询了很多案例,法院最终的判决,基本都支持了车主无责的说法,但区别在于,有的车主一分钱没赔,有的车主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00元,有的则是由保险公司支付1000元。
同样都是撞死宠物狗,为什么结果不一样?
小编注意到,赔1000元的这起事故,车主在撞到狗后并未停车报警,而是选择驶离现场,这或许是其担责的原因之一。
而要求车主给予狗主人道补偿,就有点和稀泥的意思了。
狗不懂人类的交通规则,跑到机动车道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车主行车时当然也应该多注意观察,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及时避让没毛病。
可问题是,有些宠物狗是突然从路边窜出,车主往往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而且考虑到人的安全,撞伤甚至撞死宠物狗,就不该再用道德的名义去苛责车主。
这种名义的补偿,别管金额大小,都不应该出现。
就像文章开头提到的交警所说,不但不用给狗主赔钱,甚至还应该赔偿车主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的规定,也是在给养狗人群划条红线。
没出事之前洋洋得意,自家狗比路人都金贵,谁多说一句都接受不了;可一出事故就开始装可怜,把自己当“弱者”,这种玩法行不通。
遛狗只要不拴绳,就应该当成野狗处理,有关部门应该就地抓捕、收容;狗只要攻击人类,任何人都有权实施防卫,造成任何后果由狗主个人承担。
养狗不能只享受权利,却不愿意承担一点义务。
现在国内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说实话,相比于国外,已经算是相当的人性化,执法上也很宽松。
大家可以去查一下,这些年新闻媒体中报道的涉犬类纠纷,哪怕是狗伤人事件,只要不是特别严重,有哪个狗主真正被执行了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初,行政拘留曾被很多人寄予厚望,被认为是治理不文明养犬的最后希望。
可实际上,这项措施大多沦为了纸上条文。
狗咬伤人,目前最高罚款也不过是1000元而已,缺少了拘留的“威胁”,可想而知,能对狗主带来多大的震慑。
当然,能理解执法者的顾虑,是想给养犬群体一个改错机会。
毕竟现在宠物狗数量太多,2025年就达到了5343万,不拴绳的现象又太过于普遍,如果执法过严,恐怕会引起养犬群体的不满。
然而,这对于守法却遭到宠物狗骚扰的无辜路人,是否不太公平?
法律需要公平对待所有人,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养狗更不应该是例外。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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