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Q32.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案由解读

问题: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的适用条件、行使主体、无效行为类型及法律程序是什么?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破产衍生诉讼案由。指管理人或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实施的某些行为无效的诉讼。

一、行使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管理人不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管理人提起,管理人仍不提起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无效行为类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的包括:

1.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2.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2. 请求返还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因无效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四、管辖法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六、实务要点

1、准确区分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 无效行为(第33条)无期限限制,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行为(第31-32条)有1年/6个月临界期限制。管理人应优先审查是否构成无效行为,若证据不足再考虑撤销权诉讼。

2、重点收集"逃避债务目的"的证据。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认定,需证明债务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管理人应收集转移资金记录、关联交易合同、虚构债务的异常凭证等证据。

3、无效行为追回财产的路径。 法院确认行为无效后,管理人应依据判决向相对人主张返还财产;相对人拒不返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九民会议纪要第113条明确,管理人可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