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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韩某系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
韩某向公司请假,于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间回陕西省礼泉县老家祭祀,假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24时。
2021年9月20日上午8时左右,韩某从陕西省老家启程返回乌海市公司厂区。途中曾前往前工友处就餐,用餐后离开上高速继续行驶。
同日,行经京藏高速1063KM-800M处(距离厂区20余公里)时,韩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韩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认为,韩某系请假异地祭祀返回单位驻地,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韩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韩某属于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职工请假回异地老家祭祀后返厂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一二审判决:请假异地祭祀返厂不属于日常上下班范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
韩某请假多日回老家办理私事,从老家返回工作驻地的行程不具备日常上下班的时间与空间规律性,不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与空间轨迹脱离了日常工作生活的常规状态,请假异地祭祀返程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长假返岗属于上班途中并援引最高法公报案例类案同判
家属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韩某由老家返回公司是以上班为目的,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均属合理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有请假返厂途中发生车祸认定为工伤的判例,本案应当类案同判。
人社局辩称韩某系请假回老家办理私人事宜返程发生交通事故,其目的并非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超出上下班的路线范畴,亦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以及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
复议机关辩称,结合韩某的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及公司考勤要求、规章制度等因素,认定其行程和时间符合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要求为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韩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院裁定:请假异地祭祀返回单位不符合日常上下班规律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上下班途中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应参照其每天上下班的时间路线。
韩某于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间请假回陕西省礼泉县老家祭祀后,于2021年9月20日返回工作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请假异地祭祀返回工作单位驻地,不符合其日常上下班的规律。家属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参考性。因此,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裁定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案号:(2023)内行申383号
【实务要点】
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纳入保障范围,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职工在日常从事劳动生产所必然衍生的在途风险。司法解释将上下班途中延伸至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通常是指具有相对固定周期、呈现规律性往返的生活状态(例如周末、法定节假日固定探亲返岗)。职工因婚丧嫁娶、异地祭祀、探亲访友等个人事由专门请假多日,办毕私事返回工作地的长途行程,在时空跨度和出行起因上均脱离了日常上下班的常规轨迹,通常不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司法实践中,援引类案或指导案例主张同案同判时,必须审查案涉基础事实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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