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凌晨两点,后台弹出第13条“仅退款”

我认识一个卖小家电的店主。他最怕半夜弹窗。不是差评——差评能解释。是仅退款。货已经发了,钱要退,理由写“质量瑕疵”。他盯着屏幕,算一笔账:运费、包装、平台技术服务费,再加客服半小时。最后他点了“同意”。我问他为什么不刚。他说,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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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干的,就是这件事的“规模化版本”。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年9月28日发布参考案例。江苏男子陈某,2022年4月到2025年5月,在网络购物平台恶意下单2700余次。全国900余家店铺被他卷进来。累计下单金额1000余万元。商家技术服务费损失6.2万余元。部分商家掏了“和解费”。江阴市人民法院判他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二、三年多,2700次:他的“三步走”比打卡还准时

把时间轴摊开。2022年4月,他动手。2025年5月,作案时间跨度结束。三年多,约1125天。2700余次下单,平均每天2.4次。这频率,很多上班族打卡都没这么勤。

第一步,正常下单,收货。然后虚构“缺斤少两”“质量瑕疵”等理由,申请“仅退款”。注意,仅退款——东西留下,钱退回来。他想要的是白拿。

商家拒绝?第二步。他换理由,以“质量瑕疵”“好评返现”等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投诉是权利。他把它当杠杆。

商家还不妥协?第三步。他不跟这家店磨了。他去找这家店的关联店铺,批量下单。商家发货,他立刻申请退款。货在路上,钱要退,纠纷挂着。商家怎么办?有的选择给“和解费”。花钱,买清净。

三年,900多家店。他不是在购物。他在刷一套自己设计的副本。

三、诈骗?法院选了另一个罪名

看到这儿,你可能会问:这不是诈骗吗?

我一开始也这么想。但法院判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这里有个法律上的“脑筋急转弯”。

诈骗罪看“骗”。你虚构事实,我信了,我主动把钱给你。陈某虚构了理由。商家没信。商家拒绝了。钱不是被骗走的。真正让商家掏钱的,是投诉压力,是批量退款,是经营被搅乱。诈骗罪的链条,断了。

刑法里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传统上,它管的是毁坏机器、残害耕畜这类事。条文里有一句“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这个“其他方法”,给了它适应新场景的空间。

法院的裁判要点:持续、恶意批量下单,商家发货后即申请退款,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他不砸店。他让店没法正常做生意。发货要成本,退款要时间,投诉要精力。这些加一起,就是破坏。

四、小商家为什么宁愿掏“和解费”?

案子里有个细节:部分商家支付“和解费”。

为什么给钱?报警不香吗?对小商家来说,报警成本太高。整理证据,配合调查,花时间。店铺被投诉,权重可能掉。流量一掉,订单就少。平台投诉机制自动运转,投诉率一高,麻烦一串。陈某掐的就是这个。

我试着还原:一个卖土特产的店主,某天发现有人下十件货。收货后立刻仅退款,理由“缺斤少两”。店主拒绝。对方投诉到监管部门。店主一边应付问询,一边发现关联店铺也被下十几单。全部发货后申请退款。店主算账:发货成本、退款手续费、平台技术服务费,加流量损失。可能比给几百块“和解费”更贵。他转账。

这不是怂。这是算账后的无奈。

陈某不需要每次都成功。他只需要让商家觉得“给钱比不给钱划算”。这个逻辑一旦成立,就变成隐性敲诈。杠杆是平台规则,是投诉机制。

五、维权和犯罪,线画在“目的”上

你可能会问:那我买到烂东西,怎么维权?线在哪?

关键不在“投诉”。在“目的”和“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我们投诉、举报、索赔的权利。前提是真实交易,合理诉求。陈某虚构理由,批量操作,拿投诉当筹码要和解费,针对关联店铺。这已经不是“解决我的消费问题”。这是“制造问题来获利”。

维权是:我的权益受损,我要修复。陈某是:我要获利,所以我制造一个受损场景。前者是权利。后者是犯罪。

这个案子进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参考案例发布。它划了一条线。也提醒商家和平台:恶意利用规则,可能不只是“不道德”。可能是“犯罪”。

陈某用三年多,2700次点击,换了一年半牢饭。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规则保护所有人。包括你,也包括那个凌晨两点盯着后台的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