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搬离后,
就不再负有任何法律义务吗?
承租人将房屋地址标注于网络地图拒不删除,
出租人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南通分公司)系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的分支机构。2016年4月,周某琴与银某南通分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周某琴将所有的相邻两套商住性房屋出租给该分公司,承租方可根据需要,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无需征得出租方同意,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两套房屋押金人民币16129元(币种下同)。
银某南通分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敲除隔断墙等装修改造,并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腾讯地图中将案涉房屋地址作为公司住所地进行公开标注,至本案诉讼时仍未变更。租赁合同到期后,银某南通分公司表示不再续租,周某琴遂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其他公司。周某琴多次要求银某南通分公司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但银某南通分公司置之不理,周某琴遂自行委托装饰公司恢复原状,工程总价为37350元。由于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导致周某琴逾期向新承租人交房,周某琴向新承租人扣减了相应数额的房租。此外,因银某南通分公司未对网络地图标注信息予以变更或删除,影响了周某琴的生活及其对案涉房屋的使用。周某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造成周某琴经济损失共计71232.45元,扣除押金后应赔偿周某琴55103.45元;2.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立即变更或删除百度、高德、腾讯网络地图对案涉房屋地址的标注。
法院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苏06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一、银某南通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周某琴36221元〔恢复原状费用37350元+房屋空置损失15000元-周某琴尚未向银某南通分公司退还的租房押金16129元〕;二、银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中银某南通分公司以其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删除百度、高德、腾讯网络地图上的相关标注;四、驳回周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苏06民终46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应否承担案涉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及房屋空置损失;二是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是否负有协助删除网络地图相关标注信息的义务。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2020年修正)第六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便租赁合同赋予承租人装修权限,该权利行使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为由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本案中,银某南通分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虽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内部装修以备经营,但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其未经周某琴许可,擅自将案涉两套租赁房屋隔断墙体打通重新布置电路,属于对建筑主体的变动,构成权利滥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因银某南通分公司拒不恢复原状,故对于周某琴为恢复原状所支付的37350元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恢复原状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法院结合恢复原状所需的期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周某琴向新承租人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等酌定支持15000元。因诉讼中双方均同意以周某琴尚未退还给银某南通分公司的16129元租房押金予以抵扣,故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尚需赔偿周某琴36221元(37350元+15000元-161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案涉网络地图地址标注由承租人申请设立,出租人并非标注主体,不具备直接向平台删除企业地址标注的操作权限。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负有协助清除该商业标注的后合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妨害出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承租人履行协助删除义务。
普法提示
1.出租人应事前明确约定并留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装修范围、禁止性要求、退租时恢复原状的标准、费用承担及押金抵扣规则等,交房、收房时通过照片、视频、交接单等方式固定房屋原始状态和改造情况。
2.企业承租人退租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督促其清理网络地图等平台的经营地址标注,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权。
3.承租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合同约定可装修不代表可实施违法拆改行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恪守后合同义务,对由自身设立的网络地图经营地址标注,负有协助变更、删除的义务。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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