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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2025年有一笔出口的业务,相关的凭证在去年9月已收齐但没有去办理退税。今年8月去办理退税的时候税务局不给办,说我们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办理属于自己放弃不能补办。请问税务机关这样的理由合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1号公告第八条第(一)项第4点规定,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出口业务发生在2025年12月31日前,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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