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9月8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投行业务从业人员李劭郁的两项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处置,相关措施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查明的事实,李劭郁在从事投行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行业务承揽、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相关行为已违反两项证监会公开监管规则:分别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依据对应违规情形的罚则条款,即《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最终决定对李劭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监管记录将同步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当事人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情形与对应法规依据如下:
违规情形 违反法规条款 处罚依据条款 监管措施 违规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行业务承揽、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一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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