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递来一份公证书,附件是几十页聊天截图,说企业已经确认欠款、同意改价,甚至放弃了索赔。负责人看见公证章,容易觉得再解释也没有用了:这些内容都被公证了,法院是不是只能按对方说的认?

假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更建议先把公证书正文和附件一起读完。公证有法定证明效力,不能轻描淡写地否认;但究竟证明了哪些事项,与对方想借它证明什么,仍应逐项对应。讨论证据,先把证明范围看清,比笼统说“全是假的”更有意义。

看清公证事项,再看聊天截图

先核对公证书的名称、编号、出具机构、申请人、公证事项和证明文字,再检查附件是否完整、页码是否连续、电子附件是否可以核对。不要只看对方截取的公证书封面,或者只读其证据目录里的概括。

需要分清公证具体涉及的是哪些取证操作、哪些页面或记录,以及是否包含对相关身份、事实的审查。证明文字、操作记录与附件共同界定核查范围,不能自行假设所有电子证据公证都只证明截图动作,也不能反过来把附件中每句话都扩张成公证机构对交易事实的确认。

例如,材料记录了某个账号界面中显示一段消息,还要结合公证实际内容,看账号归属、发言人的权限及消息所述交易是否属于已经证明的事项。没有证明到的部分,应由相关证据继续说明。

承认公证效力,不等于放弃具体核对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相关事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保留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例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也明确,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的,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仅说“聊天可以造假”“对方自己去办的公证”,通常不能代替具体证据。是否已经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需要围绕公证内容和相反材料审查,不能把一般怀疑当成已经完成反证。

另一方面,记录真实存在,与对方主张的全部法律后果成立,仍然存在分析过程。即便消息确实由某人发送,是否代表公司、确认的是哪笔款项、有没有附加条件,也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账号昵称相同,不一定解决身份问题

可以核对账号标识、企业通讯录、此前往来、联系人形成过程,以及该账号是否长期用于相应业务。昵称、头像和备注名称可能变化,不能只凭截图上一个名字就认定发送人和代表权限。

但也不宜在账号长期被公司用于交易、相关记录彼此印证时,仅以“现在员工离职了”否认全部往来。若确有共用设备、账号交接、异常登录等情况,应提供对应日期和原始记录,说明具体影响,不要临时编一个别人可能操作的故事。

身份确认后,还应把发言人的工作职责、授权和交易习惯放进来。证明某位员工说过一句话,并不自动解决该句话对企业产生何种效力的问题;对方基于什么事实相信其有权代表,也可能需要审查。

完整上下文,决定一句话的指向

假设附件里有一句“这笔钱我们认”,前文讨论的可能是部分货款,也可能是附带验收条件的结算方案。核查时应定位前后消息、所附文件、对应订单和时间,不能把不同项目的沟通拼成一个总额承诺。

如果自己保留着更完整的记录,应保存原设备或原始存储介质,说明取得方式和形成过程,再依法提交。不要为便于阅读而只保留重新排版的文字稿,更不要删去不利内容后声称这是全部对话。

发现缺页、附件打不开或者截取时间段过短时,可以明确提出需要核对的部分及其与争议的关系。材料不完整值得补充审查,但不等于其余已保全内容必然虚假;应说明缺失内容会怎样影响对方的具体主张。

取证过程的疑问,要落到实际影响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要求结合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环境,保存提取的完整性与可靠性等因素综合判断真实性。企业可以据此核对设备、软件、提取方式及附件之间是否一致。

例如公证描述的操作日期与所附文件信息明显冲突,应先核查是否确有矛盾、是否存在合理解释,以及是否影响有关数据。不能看见一个表述疏漏,就跳到整份公证无效;也不能脱离技术事实,仅以网络上某种可能性推定本案已经发生篡改。

确有必要时,可以结合程序条件申请相关核查,研究鉴定、勘验等方式。但鉴定对象是什么、需要解决什么专业问题、原始材料是否具备条件,应说具体。不是所有对聊天记录的不同意见,都能靠一句“申请鉴定”解决。

把聊天放回真实交易中

商业纠纷中的消息通常只是证据的一部分。合同、订单、送货验收、付款流水、发票及后续结算,能够帮助解释消息指向,也可能与对方概括的事实发生冲突。

可以做一张简明对应表:对方引用哪一句、主张什么事实、公证实际涉及什么、企业有哪些相反或补充材料。真实存在的付款,有时比争论一句模糊表达更能说明余额;但付款用途仍应核对,不能任意拿另一项目的款项冲抵。

提出不同意见,不必把所有内容都否认。没有争议的部分、证明范围上的分歧和真实性争议,应分别说明。这样更容易让审理者看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质证与公证复查,各有作用

如果认为公证书本身存在错误,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并提供具体理由和材料。公证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以及其他错误,对应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

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也应按程序提出质证意见和证据。申请复查不等于公证书已经撤销,也不意味着诉讼会自动停止或举证期限自然延长,不能因此搁置法院要求完成的事项。

对聊天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有争议,还应围绕相应请求依法处理。把公证书的核查与合同、债务本身的争议区分清楚,才能选择合适的程序。

公证过的聊天记录,应认真对待,也应准确理解。企业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哪些事项已有相应证明,哪些只是对方的推论,以及自己的不同意见有哪些原始材料支持。核查越具体,争议才越有可能回到可以判断的事实之上。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官方文本来源: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