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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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过司法拍卖的人都清楚,绝大多数法拍公告会标注“本次拍卖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那么,拍卖公告中税费承担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时,如何承担?
最高院在《河北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竞拍人明知公告中的税费负担规定仍参与拍卖,其以实际行动完成了对税费负担的认可,应按公告承担税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的税费承担规则与法律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相关税费在拍卖成交后应当如何承担。
对于本案的判断,应当结合本案拍卖整体的公平性分析。根据《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税费负担对社会不特定主体必然形成基本确定的心理预期,即竞买成功后需要另行支付产生的税费,这一心理预期必然阻却一部分潜在的竞买者。如若以税费从拍卖款中扣除的税费负担规则确定数额,必然造成拍卖前的规范与拍卖后的规则不一致,对其他主体不公平。
另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本案河北某物流公司明知山西高院公告中的税费负担规定仍参与拍卖,其以实际行动完成了对税费负担的认可,而其买定标的物后却违反之前的承诺,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观点简析】
结合本案裁判精神,司法拍卖税费承担可精准划分:
1. 过户环节新增税费:按公告执行,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登记费等,即便法定纳税主体为被执行人,只要公告明确买受人全包,最终由买受人承担。
2. 被执行人历史欠税:原则不由买受人承担
被执行人此前经营、持有财产期间拖欠的历史税费、滞纳金、罚金,不属于拍卖过户新增税费,不能通过拍卖公告转嫁给买受人,仍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这也是很多竞买人容易踩坑的关键风险点。
对于意向竞买人而言,务必竞拍前仔细研读拍卖须知,充分核算税费成本,避免成交后因税费超出预期产生纠纷;对于执行法院而言,应当全面、清晰公示税费范围,区分过户税费与历史欠税,保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拍卖公告税费承担约定与普通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合法有效的拍卖公示规则为准。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成交,就应当按照公告约定承担过户全部税费,不得再以法定分摊规则提出异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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