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文社10月2日报道,纳塔武向总检察长办公室递交信函,要求向全国检察官发布统一操作指引,以释放在《促进社会和平建设法》佛历2569年(2026年)下受益的嫌犯和在押人员。
10月2日,在昌瓦塔纳路政府综合行政中心A座拉差布里迪雷克大楼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反独裁民主联盟(红衫军)前领袖纳塔武向总检察长哥威递交信函,要求依据《促进社会和平建设法》佛历2569年(2026年)释放政治犯。第四区检察厅厅长、总检察长办公室发言人巴育,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副发言人素拉切作为代表接收信函。
纳塔武表示,《促进社会和平建设法》自8月24日起生效。该法第7条和第8条明确规定,自调查官阶段起被追究案件的人,以及在押人员,可以立即获得法律规定的特赦。过去20年(2005年至2025年)的主要政治运动者分为三大群体:红衫军、人民民主联盟及人民民主改革委员会,以及青年团体。这三大群体中至少有6000人因政治案件被追诉。他一直与这三个群体协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终止诉讼;对于尚未终审的案件,向法院申请释放;对于已终审的案件,在押人员获释人数目前尚不确定,因为情况不断变化。
纳塔武表示,最高法院会议已由司法法院办公室向所属机构发出最紧急函件,要求统一操作指引,即法院可酌情立即作出命令:任何案件只要符合《促进社会和平建设法》附件清单,并明确属于政治运动,即可适用。同时,总理已指派巴功担任促进社会和平建设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已于9月22日召开首次会议,并成立两个小组委员会,一个负责审查,一个负责宣传,并已致函相关机构,使其了解该法的操作指引和法律框架。
然而,在各群体的案件审理中,仍有不同做法,例如检察官作为原告提出反对法院命令。他希望此过程能依法顺利进行,符合立法机关共同推动该法出台的意图。因此,他请求总检察长对全国各级检察官规定统一操作指引。如果案件将开庭审理以申请释放被告,只要明确不属于禁止情形并符合附件清单,请检察官不要反对;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请予撤诉,以维护公正,并显著减轻泰国社会长期冲突留下的创伤。
纳塔武表示,他已与反独裁民主联盟法律团队协调。10月和11月还有多起案件将开庭审理,法院已排定日期。部分案件因个人情况不同,例如阿里斯曼、约萨瓦里(绰号杰·多吉),每个人的具体因素不同,需逐案处理。还有多人流亡国外;如果案件性质不属于附件清单中的禁止流亡情形,他们将有机会返回原籍。他请所有人联系曾处理其案件的律师,以便为研究救助途径提供便利。
纳塔武表示,另有一批因其他政治运动案件在押、且属于《促进社会和平建设法》例外情形的囚犯仍被关押。下周将与惩教署协调,前往会面商讨如何放宽对仍被关押者的处理。
纳塔武表示,获得特赦后,未来若再次进行政治运动,那是宪法承认并保护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因此,他不能禁止或质问任何人获特赦后是否还会运动,连他自己也不能这么说,因为局势将决定一切。立法机关和社会多方的意愿只是支持制定该法,以减轻冲突创伤,让各方退回重新站稳脚跟,有更多机会对话、倾听,扩大相互理解的空间。
发言人巴育表示,在该法出台前,有多个意见不同的政治运动团体,随之产生许多案件,有的已判决,有的正在法院审理,有的正在检察官和调查官审理中,这就是《促进社会和平建设法》佛历2569年(2026年)出台的原因。该法自2026年8月24日起生效,也可简称为特赦法。该法仅涵盖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政治运动者的行为;之后的行为不再相关,也不在该法适用范围内。该法适用范围包括法律覆盖和不覆盖的事项,涵盖刑事和民事责任。
发言人巴育表示,该法不涵盖四类情形:1. 刑法第112条;2. 职务腐败犯罪;3. 集会中有人死亡的犯罪;4. 集会中有人重伤的犯罪。这四种情形不适用该法。任何政治团体的运动,无论哪一方,自2026年8月24日起均可从该法中受益。
发言人巴育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已终审且在监服刑,必须释放;如果已服刑,应视为未曾受罚、无污点;如果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必须撤销案件;如果案件正在检察官审理阶段,必须终止追诉;如果处于调查官侦查阶段,也必须终止案件。民事方面,政治运动涉及政府部门,许多政府工作受到该部门职责影响,损失达数亿或数十亿泰铢,也应视为不存在,完全免除民事责任。总检察长办公室相信全国许多办公室都有此类案件。当天上午,总检察长在拉差达披色路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厅长、案件办公室管理人员开会,初步命令立即依照该法办理。总检察长办公室已于9月29日收到总理府秘书处关于该法操作指引的函件。总检察长已从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并下令加速向学术办公室发出指令,统一指引,并通知全国检察官,同时让发言人向媒体说明:根据该法,民众的权利自由,无论政治立场属于哪一方,所有人都能平等、完整地受益;民众权利不能因属于哪个政治团体而多等一秒。总检察长高度重视此事,因此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重新审查所有案件。如果哪位检察官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案件,必须加速依法办理。总检察长办公室将向全国检察办公室发出操作指引通函,以将自由归还给该法规定的受益者。
发言人巴育表示,该法明确规定,已服刑者不能要求赔偿,这与法院最终因无罪而撤销起诉的案件不同,因为该法是旨在促进社会和平的特赦法。如果民事赔偿已支付,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则不必支付。如果已入狱并刑满释放,不能提出索赔,但应被视为无污点之人。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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