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并不当然得出合同诈骗罪成立的结论。辩护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涉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本案在本质上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的法律评价范畴。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近亲属在行为人被刑事拘留后,通常会提出疑问:案涉纠纷仅系未协商一致的交易,对方确已履行供货义务,行为人也存在实际还款行为,为何本案被定性为合同诈骗?实践中存在如下案例:武汉地区某当事人近亲属向武汉合同诈骗辩护律师陈述,当事人所经营的公司因资金链周转困难拖欠货款,对方报案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本案立案侦查。此类“经济纠纷刑事化”的认知困惑,正是刑民界分辩护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经济纠纷何以被作为合同诈骗处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外观层面具有高度重合性:二者均以合同作为行为载体,行为人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夸大或隐瞒行为,且均存在款项未能返还的危害结果。二者的核心界分标准并非欺骗行为的有无,而是欺骗行为的不法目的与不法程度。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具有通过履行合同获取交易利益的意图;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本质上是以合同为工具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刑事化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
其一,交易失败后,守约方为向行为人施压实现债权,将普通违约争议包装为刑事犯罪进行控告;
其二,侦查机关采用结果反推主观的错误逻辑,直接将“款项未能归还”的结果等同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三,对刑事立案门槛作形式化理解,只要涉案数额满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二万元立案标准即启动立案程序,对行为性质的实质审查被后置至侦查乃至审查起诉阶段。
上述实践样态恰恰为刑民界分辩护预留了制度空间。
二、出罪论证的三层递进:从无非法占有目的到真实交易对价
辩护方阻却合同诈骗罪成立,可遵循三层递进式论证结构展开。
(一)第一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体系中的主观核心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均需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前提与判断统领。辩护环节应当围绕行为人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涉案款项的实际用途、行为人履约不能后的补救行为三个维度组织反证:即签约时行为人是否具备真实货源、经营资质与履约资金准备,收款后是否将款项投入生产经营而非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转移,履约出现困难后行为人是否积极与对方协商补救、存在部分清偿行为。上述任一维度的扎实反证,均足以动摇控方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体系。
(二)第二层:欺骗程度未达到刑事可罚性
商业夸大宣传与刑事诈骗的欺骗行为之间,存在不法程度上的阶层差序。行为人对产品性能、公司资质实力的适度渲染,对未来履约前景的乐观性陈述,即便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仍应当归入民事欺诈或商业惯例的调整范畴。仅当欺骗行为涉及交易的根本事项,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时,行为方才进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辩护中可主张:被害人对案涉交易风险明知或应当知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单纯基于行为人欺骗所产生的错误认识。
(三)第三层:存在真实交易对价
行为人是否向对方提供真实交易对价,是区分“正常经营行为”与“骗取财物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行为人已经交付的货物、完成的约定服务、支付的预付款项,均可以证明案涉交易真实发生。即便行为人提供的对价存在不足额、不对等的情形,也仅属于合同履行瑕疵,应当由违约责任制度调整,不得径行否定交易本身的真实性。
三、民事救济具有可行性时,刑事追诉应当保持退让
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当民事救济足以恢复受侵害的交易秩序时,刑事干预应当保持必要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态。据此,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获得充分救济。
辩护中可将民事救济的可行性,作为论证刑事追诉缺乏实质必要性的核心依据:案涉双方往来账目可予核对,被害人损失数额可予准确计算,涉案财产可通过民事保全程序固定,民事责任可经司法程序确定并落实。在此情形下动用刑罚手段,既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也易异化为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背刑法作为补充性保障法的规范定位。
四、类案规则:无罪判决与不起诉决定的裁判说理梳理
梳理各地公开发布的合同诈骗罪无罪判决与不起诉决定可见,其裁判说理呈现出稳定的类型化特征:
其一,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且实际投入经营活动,财产亏损系市场风险所导致,不得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二,若行为人收取涉案款项后将其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挥霍、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
其三,若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持续核对账目、存在部分付款行为、协商同意履行期限延展的,可证明案涉纠纷仍处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框架内;
其四,若被害人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生效裁判或实际获得受偿,刑事程序再行介入的实质必要性即存在疑问。
前述已形成的类型化裁判规则,是辩护人开展界分辩护时最具说服力的论证素材。
五、辩护运用: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文书组织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辩护,核心优势在于尽早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辩护人应当在侦查机关报请审查逮捕后的七日法定期限内,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围绕前文所述三层递进出罪论证结构展开体系化论证,并附履约凭证、资金流向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清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应当结合阅卷所获的全案证据材料,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将前述类型化类案裁判规则与本案在案事实逐项比对论证,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文书组织层面,应当遵循结论先行的论证逻辑,对证据材料统一编号,援引法条做到规范精准。切忌以情绪化言辞指责办案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而应当以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为核心,协助司法人员完成出罪判断,实现辩护意见与司法审查逻辑的同频共振。
六、实务清单:当事人与家属的行动指引
(一)第一时间固定原始交易材料
合同文本、补充协议、订单、送货单、验收单、发票、对账函,均是还原交易真实性的基础凭证。家属应当在辩护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收集前述材料,按照交易时间顺序编号整理,收集范围既包括纸质原件,也覆盖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中的电子版本。凡能够证明货物交付、服务完成、款项用途的凭证,均应当单独标注。前述材料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界分辩护的起点高度。
(二)梳理资金流向并制作明细表
以银行流水为基础框架,逐笔标注收款来源与付款去向,区分货款、借款、工资、税费与日常经营支出五类资金性质。针对收款后转付上游供应商、支付员工薪酬的资金往来,应当附对应交易合同与支付凭证。资金流向明细表既是反驳控方“非法占有目的”主张的核心证据,也是辩护人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事实的基础文本,宜由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单位财务人员协同制作完成。
(三)固定履约与补救行为的时间线
将签约、备货、交付、催款、协商、还款等关键行为节点排列为规范时间线,标注每一节点对应的佐证材料。持续履约与事后补救的事实,唯有置于时间线框架中方能清晰呈现行为逻辑:始终在民事交易轨道内解决纠纷的行为人,与收款后即隐匿行踪的行为人,在证据外观层面存在本质差异。该时间线应当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指控时间轴相互对照,以便及时发现指控逻辑中的事实断点。
(四)配合律师完成阶段性文书
审查逮捕阶段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均有严格的法定提交期限。家属应当按照辩护律师列明的材料清单及时提供涉案材料,当事人应当在会见过程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夸大案件情节。法律文书的证明力建立在客观材料基础之上,材料的汇集依靠家属与当事人的有效配合,控辩审三方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界分辩护论证方能形成环环相扣的逻辑体系。
(五)守住合规底线不越界
当事人与家属不得接触对方当事人与证人,不得擅自更改账目凭证,不得轻信“花钱疏通”的不实承诺。在经济纠纷刑事化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方的合规表现同样高度关注,任何违规越界行为均可能被解读为“畏罪心虚”的表现,反而强化了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倾向。将专业法律事务交由专业人士处理,是家属最为理性的选择。
七、常见问题
问:合同纠纷会导致刑事责任吗?
答:单纯的合同违约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的,方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行为性质而非欠款数额。
问:被指控合同诈骗应当如何应对?
答: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程度、真实交易对价组织辩护,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问: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还会被认定为诈骗吗?
答:案发前主动归还、持续部分履行的,系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应当整理还款凭证提交办案机关,作为出罪或从宽处理的依据。
问: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是否即已确定构成诈骗?
答:并非如此。立案仅为刑事程序的起点,立案后仍存在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多个程序出口。经济纠纷被立案后,辩护工作介入越早,在程序前端化解案件的可能性越大,家属不应因一纸立案通知而放弃争取。
问:对方依据合同主张我方家人签约时即实施欺骗,应当如何应对?
答:签约时是否存在欺骗,应当以证据为凭而非单方陈述。梳理签约前后的沟通记录、资质文件、履约准备,可以还原签约时的真实状态。即便个别陈述存在夸大成分,亦应区分商业夸大与刑事欺骗的界限,这正是律师撰写法律意见的核心内容。
问: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优先处理哪一个?
答:两条程序线均需专业应对,但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应当优先配置资源。民事程序亦不可放弃,应诉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可以固定对刑事辩护有利的事实。两条程序线的陈述口径必须一致,建议由同一律师团队统筹推进。
武汉刑事律师王丰小律师认为,刑民界分辩护的本质,在于将“是否实施欺骗”的情绪化争议还原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真实交易”的规范化论证,这一转换本身即辩护价值的集中体现。
律师提示:经济纠纷被刑事立案后,家属应当第一时间保全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对账记录等原始材料,切勿擅自与对方对质或改动账目,辩护方案的制定宜早不宜迟。
作者信息
王丰小,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危机公关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华中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律所(全国)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曾获京师(武汉)律所“法律匠人奖”“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具有多年美资互联网公司及世界500强国有上市公司危机公关、营销管理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企业重大及突发危机公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资并购与债权清收等,擅长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刑事辩护与追赃挽损。执业理念:以专业立身,以尽责护权。如您正面临合同诈骗等刑事法律问题,可通过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官方渠道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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