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晨,京师刑部衙门的差役打开大门时,发现台阶上倒着一个人。
这个中年男子穿一身粗布短衣,脖颈处一道深可见骨的刀口,鲜血浸透了青石台阶的缝隙。
他的右手还攥着一张纸,上面只有一个字:冤。
差役们围拢过来,翻检他的随身物品,发现他叫徐玉麟,安徽泾县人。
他既没有击鼓鸣冤,也没有递状纸,到了刑部门口,直接拔刀抹了脖子。
这一年,嘉庆皇帝刚驾崩不久,道光皇帝才登基,刑部大门口就出了这么一桩事。
消息很快传进宫里。
道光帝下旨,命两江总督孙玉庭亲自督办此案。
谕旨里写得很清楚:“案关人命,罪名出入悬殊,务须究出实情”。
一个安徽泾县的普通百姓,为什么要跑到京城,用这种惨烈的方式了结自己?
事情要从四年前说起。
泾县铜山村,徐姓和章姓是当地两大族。
村口有小溪流过,往东五里,有一家豆腐店,店主叫李象。
李象做的是小本生意,豆腐店旁边有个小屋子,存放制作豆腐的原料。
那小屋子常年被盗贼光顾,李象为此加固了门板,雇了一个伙计,每天晚上蹲守在屋子后面,想抓住那个贼。
嘉庆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夜间,一个叫徐飞陇的人从当涂看望儿子回来,路过李象的豆腐店。
当时已是二更天,四下漆黑。
徐飞陇走过那间小屋时,脚步声惊动了蹲守的李象。
李象以为是盗贼来了,抄起家伙冲出去,将徐飞陇按倒在地,一顿殴打,又将他摔了出去。
伙计举着火把赶出来,李象借着光一看,才认出被打的人不是贼,是铜山村徐家的人,平时常来店里买豆腐的熟客。
李象去探徐飞陇的鼻息,已经没有气了。
他没有报官。
他叮嘱伙计不要声张,清理了现场,把徐飞陇的尸体抛到了铜山村附近的小溪边。
几天后,徐家发现徐飞陇没有回来,在村内外寻找,找到了尸体。
三月初一,徐飞陇的儿子徐道生向泾县知县清宁报案。
清宁初三抵达铜山村,当晚提讯了李象。
初四一早,他带着仵作洪椿到现场勘验。
洪椿检验徐飞陇尸伤共十三处,致命伤在腰眼穴处,初步判定为石块垫伤导致命门处筋脉断裂而死。
清宁见尸伤均在下部,推测徐飞陇是“受伤追贼,戳落墈下,跌断命门细筋而死”。
堂审时,李象的供词前后不一。
他起初说章姓与徐姓有官司纠纷,章姓有“欲打徐姓之语”,后来又说当晚听到动静出来看,撞见徐长发让他别管闲事,把嫌疑引向徐姓族人。
李象十四岁的儿子李笋在堂上作证,说亲眼见到八个人围打徐飞陇,其中四人是章姓族人。
李象几次供证不一,所供内容又查无确据。
清宁最终断定徐飞陇之死“或系他处争殴,死后移尸”,将一干人证全部释放,详情另缉正凶。
李象随即远逃浙江。
徐家人不接受这个结果。
他们坚信徐飞陇是被章姓围殴致死,于是赴臬司、巡抚衙门上控。
安徽巡抚胡克家将人犯证人提省审讯,参审的凤颖同知陈斌、候补宣城知县聂绍祖、怀宁知县董梁等人发现了一个细节:人证李象手里有徐姓所给的盘费近百两银子。
官员们由此怀疑徐飞陇是徐姓族人自己杀的,目的就是嫁祸章姓,并收买李象作伪证。
审讯方向就此逆转。
陈斌等人对徐姓原告及族证严加追问,施以刑讯,但徐姓始终不承认。
案子悬住了。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徐飞陇的儿子徐荣生进京呈控。
步军统领衙门接收呈词后上奏,奉旨交继任安徽巡抚康绍镛审办。
康绍镛将案件交由安庆知府申瑶、凤颖同知陈斌督同怀宁知县任寿世、候补宣城知县聂绍祖审办。
陈斌和聂绍祖两人对徐长发等人刑拷五十余日,将其屈打成招,逼其诬认做伤图赖。
但臬司提审时,徐姓推翻了供认,案件又未能审结。
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徐飞陇的三子徐芝生再次京控。
案子被步军统领衙门再次委派安徽省审办。
此时距案发已三年有余。
巡抚吴邦庆督促藩臬两司加紧审办,审办过程中再次严加刑审,徐姓涉案人等再次供认做伤图赖。
但所供致伤之处与原验致命伤痕位置不同,需要重新检验尸体验证。
吴邦庆委派官员提取徐飞陇棺尸时,徐姓族众与委派前来的官员发生了激烈对抗,导致七名丁役受伤、二人被捆。
徐姓在村中各要隘口垒放石块,预备器械,凭险抗拒前来提取尸棺的官兵。
与此同时,徐姓开始了第三次进京控告。
这一次去的人叫徐玉麟,是徐飞陇的族弟,但已经出了五服。
一个出了五服的族弟,为什么肯为这桩案子搭上性命?
孙玉庭后来在结案报告中推测,泾县一带宗族势力强盛,民间有“拈死阄”的习俗。
每年正月初一,族中男子齐聚宗祠,将各自姓名写在纸上做成纸阄,族长随机拈出一阄,写有名字的人就要做好在当年为全族顶凶抵死的准备。
宗族有义务为抵死者赡养家属;如果事到临头不肯舍命,就要被家族弃绝,形成“父母不以为子,妻不以为夫,而乡族亦必致之死地,不得生全”的局面。
徐玉麟带着冤状,从泾县一路走到京城。
他没有去都察院,也没有去步军统领衙门,而是径直来到刑部衙门口,拔刀刎颈。
他随身携带的诉状上写明了冤情,人却没有留下任何供词。
道光帝接到奏报后,谕令孙玉庭提集犯证卷宗,秉公审办。
谕旨中特别提到,吴邦庆此前审出的“做伤图赖”情节如果未确,“即行据实平反,按律究办,不可因吴邦庆系属同官,稍存回护”。
孙玉庭接旨后,将承审各员调来质明,重新审理。
他查出的事实与安徽历次审出的结果完全不同:徐飞陇既不是被章姓仇杀,也不是被徐姓做伤图赖,而是李象夜间疑贼,误将路过的徐飞陇殴打致死。
李象打死人后畏罪,利用徐章两姓之间的宿怨,故意在供词中混入章姓和徐姓的信息,制造混乱,把水搅浑。
孙玉庭还审出了泾县差役妄拿教供、安徽省复审官员刑逼原告妄认等不法情事。
差役舒元因久拿要证不获,教唆痴呆的徐兆做伪证,其家属被泾县拘禁。
陈斌、聂绍祖等问官偏重刑讯,疏于物证勘察,急于结案,进一步刑讯恐吓原告,试图将该案做成铁案。
最终,李象以过失杀人及诬告等罪被处死。
参与审理该案的官员受到追究。
据《清实录》记载,仵作洪椿原验尸伤时“任意增减”,刑书郑光旭删减供招“不行禀请更正”,均受到惩处。
据相关记载,该案中作作刑书、知县知府、臬司巡抚等大小九位官员因未能查明案情、审出真凶而受到惩罚,轻者交刑部议处,重者革职查办,甚至发往边疆效力赎罪。
孙玉庭因查明真相、审明真凶,受到“著照部议加二级”的奖赏。
徐玉麟没有得到官方的表彰。
他以自残的方式进京告状,虽然促成了案件的平反,但清政府对此类行为持明确的否定态度。
道光二年六月,刑部尚书那彦成向皇帝呈上奏折,汇报近年来总司天下刑名的心得体会,其中特别提到了徐玉麟和另一起类似案件——一个叫徐行的人,在都察院门前自刎。
那彦成认为,这两桩案子都出自泾县,该县“好刚使气,健讼告讦”之风盛行,而京控衙门对此类自残行为“例无严追主唆之人治罪专条”,导致“愚民罔知儆畏,纷纷效尤”。
那彦成在奏折中提出:此后凡赴京控诉案件,如有在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各衙门前自伤残者,即行拿获,严追主使教唆之人。
自伤未死之本犯,照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自刎自缢之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余人再减一等。
即使自戕之犯身死,也必须究明主使教唆及预谋各犯,分别治罪。
道光三年,这一奏请被纂入《大清律例》,成为正式条例。
从此,以自残方式进京告状的行为,在法律上被明确禁止并予以惩处。
徐玉麟用一把刀和一条命,换来了案件的真相大白,也换来了一条禁止后来者效仿他的法律。
孙玉庭在结案奏折中写道:“此案徐飞陇在八门口地方带伤身死,案悬数载,两经尸子京控发交该抚审办,迄未讯明定谳。
迨尸族徐玉麟来京复控身怀冤单,在刑部门外自戕毙命,始交孙玉庭审办”。
一个平民的生命,成了推动一桩悬案得以审结的唯一动力。
刑部门前那个倒在血泊中的身影,连同他手中那张只写了一个“冤”字的诉状,最终被收进了档案。
而那把抹过脖颈的刀,催生了一条新的律例——杖九十,徒二年半,严追主使教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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