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办事找关系,不管是自己认识,还是通过中间人通融关键管事人员,都是花钱办事,成了很多人处理社会事务的思维定式。
这样的社会现象背后,大家心照不宣的是,可以通过利益交换,或是利益输送的方式,获得比别人公平公开竞争更有把握的机会。只要能办成事儿,花的钱都是值得的,根本不会顾及到其他竞争者、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样思想认识的普遍性,造就社会上很多所谓的“能人”(真的假的都有),基于办事儿过程中可以牟利,或是主动联系需求者,或是通过旁人介绍,都宣称自己有渠道,或是虚构条件,或是充当掮客,甚至可以承诺刑事案件小案免于处罚、重案判处轻判或缓刑。
由此,民事诉讼领域,经常会出现了一类纠纷就是,有人花钱请托他人办事,后者也大包大揽,结果事情没有办成,请托用的款项通过诉讼要求返还。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可谓五花八门,令人莫衷一是。
花钱找人上名校,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款项按过错比例分担
9月2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则案例显示,原告通过公开渠道,看到被告发布的“无须购买学区房即可办理某名校学位”,信以为真,并跟被告签订保证入学的协议,支付款项189000元。
被告的方法是,在入学的地区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虚构际居住事实,以此申请学位,后来未能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余款15万多元,被告辩称,已经做了大量的咨询、报名尊准备等工作,还为此向第三方支付部分费用,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通过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中关于实际居住、学位锁定的刚性要求,扰乱了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被告为推进案涉委托事项,客观上产生了一定成本,对外宣称可以规避招生政策进而收取高额服务费,存在明显过错;原告明知义务教育入学要求,仍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入学资格,同样负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情况,酌定从案涉总款项中扣除20%作为双方应当分担的损失,剩余款项被告返还原告,驳回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据称,上述判决现已生效。然而,在留言区,有网友的留言是,不是应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吗?还有的网友留言是,对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五花八门,完全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中,也是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案例一: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
原告在某保险公司有多份保险想退保,加入了被告为群主的“全额退保群”,被告表示只要交纳4万元就可代办退保。被告辩称,4万元是加盟费,此外办这个事情的另有其人,自己只是代为收款。
法院认为,经审查该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但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本金。
案例二: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
原告子女高考成绩低于当年高考本科分数线,委托开办高考招生服务中心的被告邵某某办理入学,后者做出承诺并收取定金。邵某某带原告见到了“办事”穆某某、史某某,将余款126000元交给史某某,被告邵某某、穆某某出具了收条,并书写保证。
事后,原告子女未被录取,史某某退款41000元后携款潜逃。史某某诈骗一案法院宣判,因还有其他诈骗情节,史某某被判刑十年。因刑事案件没有处理,原告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邵某某、穆某某返还余款及损失赔偿合计9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委托合同违反了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应属无效。
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或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是直接判决驳回,还有移送公安机关的
案例一、福建高法院的再审申请人林某彬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23)闽民申3354号
福建高院认为,林某彬诉请张某返还126000元系用于通过张某的请托打点以达到帮助其子女及朋友子女在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情况下入学的目的。林某彬向张某给付的126000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对此,一、二审已予以明确指出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二:江苏高院再审申请人朱某奎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一审被告王王某成中介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苏民申2425号
江苏高院认为,朱某奎主张向王某交付3.3万元系基于王某承诺为其女儿安排当地医院影像科正式编制工作。上述请托事项旨在规避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机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公平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上述不法目的之给付不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朱某奎要求王某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可见,各地法院对于“非法请托”类的委托合同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同,甚至有网友表示,即便是同一地区的同一法院,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这就难怪在留言区网友说的,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完全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对于此类案件,都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面对原被告、社会上人尽皆知的花钱办事的违法请托,无论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返还,还是按照过错比例分成返还,都等于法院在以默许的方式,允许这样的违法事项的存在。如此这般的话,无论出来什么样的司法结果,都难免陷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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