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审理涉企行政案件应贯彻落实信赖保护原则。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是否应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本案中,荆州市政府所允诺的调增容积率因未能取得全体产权人同意而无法完成法定程序,对于某甲公司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调查某甲公司基于对荆州市政府允诺的信赖所作投入及项目总体盈利亏损等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上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责任,依法应予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改变政策承诺时的补偿责任,强调信赖保护原则在涉企行政案件中的适用。它有助于保护民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及行政机关改变政策承诺的补偿责任。
首先,关于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承诺应保持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改变,则应对相对人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补偿。依据2025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该规定从立法层面强化了对民营经济组织信赖利益的保护。
其次,关于补偿责任的条件。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本案中,荆州市政府所允诺的调增容积率因未能取得全体产权人同意而无法完成法定程序,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的情形,应对某甲公司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补偿。
再次,关于损失范围的确定。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允诺的信赖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投入的资金等。本案中,某甲公司基于对荆州市政府调增容积率弥补拆迁亏损允诺的合理信赖,继续垫付拆迁补偿款项,该投入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调查某甲公司基于对荆州市政府允诺的信赖所作投入及项目总体盈利亏损等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上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责任,依法应予纠正。
最后,本案裁判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涉企行政案件应当贯彻落实信赖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被告擅自改变所作允诺或者协议约定等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对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允诺、协议作出改变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这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行再281号行政裁定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