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拖欠纠纷,核心争议为总包单位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施工争议为由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多次履约失信,且拒不配合行政调解,导致实际施工方合法权益受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核心法律问题、各方责任、维权路径展开全面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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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基础界定

据江西日报报道:2023年4月,龚先生经营的门窗企业承接昌南建设集团发包的南昌县向塘镇老旧社区综合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铝合金门窗项目,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案涉工程2023年底完工,2024年5月底完成正式结算,核定项目总造价1036019.03元,昌南建设集团累计支付548000.03元,剩余48万余元工程款长期拖欠未付。无奈之下,龚先生向大江新闻《问政江西》栏目反映昌南建设集团拖欠工程款,影响其企业正常经营。

该案关键事实具备完整法律效力:一是工程已完工、完成结算,且项目负责人聂顺根签字确认工程量费用清单,结算文件合法有效;二是施工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合格工程;三是承包方多次催告付款,发包方多次承诺履约却屡次爽约,存在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

二、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该案中,昌南建设集团以“施工未按图纸实施、材料工程量存在争议”为由拖延付款,该抗辩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事由。

第一,结算文件具有终极约束力。建设工程结算是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价款的最终合意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24年5月完成整体结算,争议问题应当在结算环节予以核查、协商并最终定论,结算完成即视为双方对全部施工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无任何异议。现发包方在结算完成两年后,再以施工图纸不符、工程量争议为由拒付尾款,属于事后单方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采信。

第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文件合法有效。聂顺根作为案涉项目官方负责人,其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费用清单,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昌南建设集团承担。该书面文件足以佐证施工内容真实、工程量准确,是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核心有效证据。

第三,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视为质量合格。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完成结算后,发包方再以施工瑕疵、图纸不符等理由提出异议,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根本性质量问题的,不得对抗工程款支付义务。案涉老旧改项目早已完工,无有效质量问题反馈,发包方的争议说辞仅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综上,昌南建设集团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工程款,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约,已构成合同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赔偿逾期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法定责任:工程款、利息及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除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外,还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一是应付工程款时间明确可定。双方未特殊约定付款节点的,工程完成结算之日(2024年5月底)即为法定应付款起始时间,自此发包方即负有全额付款义务。

二是逾期利息依法应当计付。昌南建设集团自2024年6月起逾期付款至今,需以未付48万余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弥补施工方资金占用损失及经营损失。

三是屡次爽约属于恶意违约。发包方多次出具说明、承诺协商付款却反复违约,主观过错明显,施工方可在诉讼中主张其承担全部维权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行政调解受阻的法律解读

企业拒不配合调解的负面法律后果 南昌县住建局已依法组织双方调解,但昌南建设集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配合行政调解,该行为不仅违背营商诚信原则,亦会产生相应法律不利后果。

从行政监管层面,建设工程企业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恶意拖欠工程款,属于建筑行业失信行为,住建部门可依法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其后续招投标、项目承接、资质审核等经营活动。

从司法层面,企业拒不配合行政调解、恶意拖延债务的行为,可作为其主观恶意违约的佐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据此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大概率全额支持施工方的诉讼请求,且不会对发包方做出任何裁量宽容。同时,发包方负责人要求施工方直接走司法途径,视为其主动放弃协商调解权利,诉讼中无调解抗辩优势。

五、施工方合法维权路径与实操建议

结合该案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被告违约明确的特点,龚先生可通过以下途径高效维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第一,固定完整证据链。留存施工合同、完工证明、2024年5月结算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多次催告沟通记录、企业付款流水、媒体采访记录、住建部门调解记录等,上述证据足以完整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施工事实、欠款金额、被告违约事实,举证优势充分。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诉求可明确为:判令被告全额支付剩余48万余元工程款;判令被告支付自2024年6月起至款项结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普通债权,极大保障回款权益。

第三,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回款。起诉同时可申请法院冻结昌南建设集团银行账户、查封等值资产,防止企业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倒逼企业主动履约,大幅提升回款效率。

第四,同步向住建部门提交失信惩戒申请。基于企业拖欠工程款、拒不配合行政调解的违规行为,申请住建部门对其进行行业失信惩戒,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六、案件延伸法律启示

该案凸显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结算后恶意拖欠尾款”乱象。从司法裁判规则来看,工程结算协议是双方最终权利义务凭证,只要结算过程自愿、真实、无欺诈胁迫,发包方事后单方提出的工程量、施工质量异议,几乎无法获得司法支持。建筑企业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履行工程款按时支付义务,恶意拖欠工程款、拒不配合行政监管与调解的行为,不仅需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还将面临行业信用惩戒,得不偿失。而施工方在遭遇尾款拖欠时,无需被动催告,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固定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诉讼时效经过、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结论:该案中昌南建设集团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抗辩理由不成立,已构成恶意违约,依法应当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全部维权成本。龚先生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胜诉概率极高,合法债权可得到充分司法保护。(王珂)

原标题:工程余款拖欠两年拒不履约的法律评析

来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