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开的是同一张图,签下的是同一份合同
几家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是一个身份,签承包合同也是一个身份。但工程款在联合体手里要往三个方向走:向上对发包人,横向在成员之间分摊,向下对分包、供料与班组。三个方向适用的规则各不相同,答案分别系在三份纸上:与发包人签的承包合同、成员之间的联合体协议、下游手里的分包合同与供货单据。发包人看承包合同上的签署人,成员之间看联合体协议的约定,下游的主张则落在与自己签约的相对方身上。
01
对发包人:承包合同上签了名的成员,共同担责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条合起来是一句话:组了联合体,投标时是一个身份,履约时也是一个承包人。对发包人而言,联合体成员之间怎么分工,不影响他们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云南高院 2025 年审查的耿马县医投公司诉联合体成员一案中,合同约定联合体两家成员对涉案工程承担连带责任;耿马县医投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只向其中一家主张。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判该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层的主动权在发包人: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把联合体成员全部列为被告,可以择一主张,也可以要求全部成员共同承担。判断的起点不是各自干了多少活,而是有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盖章。
02
对内:按约定与实际投入分摊,多掏的成员向其他成员追偿
对外连带是先把钱付出去,付出去之后再在成员之间清算。《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给的算法是: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联合体内部另有一套更贴合的规则,即合伙的规则。共担风险、对外连带、内部追偿,是同一个结构的三个面。《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川高院 2019 年再审的成都牛龙路保障房项目联合体一案,把成员之间这笔账算得比较细。山河公司作为牵头人,与成蜀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成都市牛龙路保障性住房项目,共同与中房成都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法院认定两家是共同承包人,不是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费用怎么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联合体内部没有约定,法院按两家各自施工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分摊;山河公司单独垫付了履约保证金,又单独收取了工程预付款,两笔金额相当、时间接近,再审认定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山河公司不能再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掉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原审的这一处理已被纠正。同一案里还有一笔行政处罚——山河公司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被没收违法所得 317 万元、罚款 1571 万元;山河公司主张按产值比例向成蜀公司分摊,法院没有支持,处罚事由与成蜀公司无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成蜀公司在其中有过错。
内部分摊不按成员数量平均,也不看名义顺序,看的是约定、实际投入与过错: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各自施工产值这类实际投入分摊;仍有争议的,按责任大小承担,难以确定的才平均承担。
03
对下游:合同相对方是谁,先向谁主张
这一层的答案不统一,两种走向都有生效判决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审查的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联合体一案中,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四家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与平塘交建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并对成员作了具体分工,由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程竣工后,杨某某等人缴纳的保证金未退还,1150 万元货款与经结算的工程款 7,502,683.25 元也未能要回。电建贵州公司、电建河北公司均以合同相对性抗辩。电建贵州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支付材料款的主体应当是保证金的实际收取人与材料的实际使用人,联合体既不是收取人,也不是《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该抗辩未被采纳。法院的理由是:四家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后又作了具体分工,实质上已经形成合伙关系,负责实施的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是执行合伙人,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造成的后果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电建河北公司作为牵头人成立联合体,并以联合体名义对全部工程投标、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本身就表明联合体愿意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受权利义务。
重庆高院 2018 年审查的乾亨公司与俏世公司联合体一案中,两家组成联合体承包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重庆仓储中心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乾亨公司将其中一部分环氧树脂耐磨地坪分包给恒彩公司,欠付工程款 347,531.80 元。那份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乾亨公司与恒彩公司,俏世公司既没有作为当事人列明,也没有盖章;恒彩公司与乾亨公司签约时以及施工期间,都不知道有联合体,直到一审诉讼过程中才知晓。一审判俏世公司承担连带,二审改判不担,再审维持了改判。理由是:联合体协议里那句「俏世公司对其自身完成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联合体其他单位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只约束签协议的两家,恒彩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据此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只有在有明确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形下才能突破。
云南红河中院 2021 年审理的中冶建工、重庆交大设计院与中安公司联合体一案中,三家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后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蒙自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此后经层层分包,由不具备公路建设施工资质的万某某实际施工;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款未付清。法院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联合体协议书》第三条「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判三家联合体成员对万某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对联合体对外连带只针对发包人、不针对发包人以外之人的上诉理由,明确不予支持;并写明,中冶建工与重庆交大设计院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中安公司与鑫明公司追偿。
三件案子放在一起,走向的差别落在三个事实上:下游与谁签订合同、签约时是否知道联合体存在、能否证明未签约的成员实际参与了履行、结算或者付款。这三个事实又指向同一个判断——与下游签约的成员,是否在联合体授权范围内代表联合体行事。合同上只有一家成员签名的,通常只在该成员身上主张;下游知道联合体存在、又能举证其他成员参与履行的,走向可能相反。
04
联合体承包注意事项
组联合体,功夫要花在进场之前。联合体协议里那几条——谁去签合同、谁管钱、费用怎么摊、出了问题怎么分——写得越具体,事后越少扯皮。被外面主张过钱之后,内部追偿要趁早留凭证:付款的转账记录、结算确认单、对方对分摊比例的书面认可,都是日后追偿的依据。
在下游施工、供料或者带班组的,签约前先弄清工地上站着几家公司。合同跟谁签,章就让谁盖,材料就让谁签收,收货单与结算单尽量落在同一家名下;单据分散在几家公司手里,事后主张权利要一家一家去说清楚。知道对方是联合体的,最稳的做法是在合同里写明由哪几家共同承担,或者取得未签约成员的书面确认。
对发包人而言,联合体是一个整体,追款时可以直接择一主张,不必先分辨这笔钱由哪一段施工产生。至于联合体内部谁欠谁,属于成员之间另行清算的账。
联合体不是几个名字并排写在一张纸上:对发包人,它是一个共同签署的整体;对成员之间,它是一份要按约定与实际投入算清的分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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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婷婷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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