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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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却没有拿到无罪判决书的情形。
最高院入库案例《姬某某申请滑县人民法院无罪逮捕赔偿案》中明确: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裁判观点简析】
姬某某因涉嫌犯罪,先由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又作出逮捕决定,姬某某被连续羁押共计404天。案件审理过程中,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超过三十日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续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案件终止办理后,姬某某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有观点认为,本案没有法院出具的无罪判决,也没有检察院正式的不起诉决定书,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申请条件,不应予以赔偿。但是赔偿审理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姬某某被逮捕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结合刑事赔偿后置原则,本案先后经过检察院批捕、法院审判阶段决定逮捕,由最后作出逮捕决定的滑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姬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5万余元,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这里需要区分一个关键点:检察院单纯撤回起诉不等于直接可以索赔。撤回起诉只是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动作,检察院有权在撤诉后继续审查,作出不起诉或者重新起诉。只有撤诉之后超过30日,检察院迟迟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公安作出终止侦查,案件不再继续侦查追诉,才满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同时,本案再次体现刑事赔偿后置规则。该案先后存在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审判阶段决定逮捕,同一事实下连续羁押,由在后作出逮捕决定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只需要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主张全部羁押期间的赔偿,不用分别向检察院、公安多头申请。
实务维权提示
第一,核对文书要件。想要以此情形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同时关注两点:检察院撤诉超30日未出具不起诉文书,公安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两项条件要结合案件材料综合判断。
第二,完整收集证据材料,包含逮捕决定书、羁押证明、撤诉裁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释放证明等。
第三,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务必不要超过申请期限。
周军律师提醒,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书,并不是申请刑事国家赔偿的唯一凭证。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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