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辩故事系列

---在法律的刻度上洞悉人生

作者:涂国虎律师

“人生的每个瞬间都值得你全力经营,用心体味。”,貌似漫长的人生其实就是由无数个过往所组成,回首过往,总有一些瞬间令人刻骨铭心,叫人感怀不已,之所以坚持将我的刑辩故事持续分享给大家,其实也是帮助自己回忆的过程,身处在国家大变革的时代,我也有幸见证了国家法治进步的点点滴滴,虽然自己全力付出过,但仍有着不少的遗憾,可遗憾也未尝不是另一种收获。“生在世间,人人都被社会赋予了角色,人人被绑缚着无尽的枷锁。”,请大家暂且先忘记这些枷锁,跟随我的思绪,穿越回那个时间的原点,一同见证案件主人公们的悲喜人生!

刑 辩故事之二十六:

救赎——一起需报请最高法院

核准的缓刑命案

一

清晨,我习惯性地打开手机,一条新闻推送跳了出来:“某地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被当街殴打致死,行凶者已被刑事拘留。”新闻下方评论区骂声一片,有人喊“杀人偿命”,有人嘲讽“行凶者怎敢这么嚣张,一定有背景”。

不久,行凶者刘某某的亲属通过朋友辗转找到我,言辞恳切:“涂律师,我丈夫真的冤枉,他是被打的人啊!”

这句话让我心头一动。从事刑辩工作十五年,我见过太多“反转”,但直觉告诉我,这个案子或许不是新闻标题呈现的那样。

不久,我在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

隔着铁栅栏,我看到一个瘦削的中年男人,眼眶深陷,双手颤抖。他开口第一句话是:“涂律师,我没有想杀他,是他先动手的,我只是想让他别再打我了……”

接下来一个小时,刘某某断断续续地讲述了那个清晨。

二

案发前,刘某某的生活已经被继父毛某某搅得千疮百孔。毛某某与刘某某的母亲离婚后,多次以“刘某某欠他钱”为名,到刘某某住处闹事。但事实上,刘某某从未欠过毛某某一分钱。离婚时,毛某某从刘某某母亲那里拿走了大部分财产,如今却反咬一口。

刘某某报过警,警察来了,毛某某就装出一副可怜相,说“家庭纠纷,家务事”。警察一走,他又变本加厉。刘某某搬过两次家,每次都被毛某某找到。

案发当天清晨七点多,刘某某刚从小区出来,准备开车去上班。他一眼就看到了蹲在小区门口花坛边的毛某某。刘某某下意识想躲,但已经来不及了。毛某某冲上来,二话不说挥拳就打。

“他边打边骂,说我躲着他就是心虚,说我欠的钱不还,说要打死我。”刘某某回忆道,声音依然带着惊恐,“我往后躲,他就往前追,拳头往我头上、脸上招呼。”

刘某某本能地还击,试图挣脱。他个子不高,身体单薄,而毛某某体型壮硕。他挥出的拳头,更多的是为了推开对方,给自己争取逃跑的空间。

就在这时,刘某某的岳父陈某恰好路过。陈某六十多岁,看到女婿被人殴打,赶紧上前拉架。毛某某非但不停手,反而转而辱骂陈某。混乱中,陈某也动了手。三人扭打在一起,前后不过两分钟。

突然,毛某某的动作慢了下来。他踉跄了两步,脸色发白,随后一头栽倒在地。

刘某某愣住了。他蹲下身叫了几声,毛某某没有反应。他慌了,立刻拨打120,又报了警。救护车赶到后,医生确认毛某某已经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毛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他本身有严重的心脏病,在外力作用下突发心衰死亡。

刘某某在第一时间主动报案,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他带领民警将岳父陈某抓获归案。

然而,他依然被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事拘留。

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看完卷宗,我更加坚定了最初的判断:这个案子,刘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的辩护思路集中在几个关键点:

第一,刘某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他挥拳的目的是“摆脱”毛某某的殴打,而非“伤害”对方。从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看,刘某某的动作主要是推搡和挣脱,击打部位并非要害,力度也不大。现场没有使用任何工具。

第二,刘某某的行为与毛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毛某某的死因是自身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而非刘某某的击打。法医鉴定明确指出,外力作用是诱发因素,而非直接死因。换句话说,即便是一个健康人,承受同样程度的击打也不会死亡。刘某某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轻伤或重伤,更不可能导致死亡结果。

第三,本案应定性为意外事件。刘某某无法预见毛某某有严重心脏病,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还击行为会导致对方死亡。这种不可预见性,排除了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

第四,毛某某具有重大过错。他长期无端滋扰、殴打刘某某,案发当天又是他主动挑衅、率先动手。刘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即便认定为互殴,毛某某的过错也足以减轻刘某某的责任。

第五,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他主动报案、投案,如实供述,并带领民警抓获同案犯陈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其亲属与毛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四

然而,要说服司法机关接受“意外事件”的定性,并不容易。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官的顾虑在于:刘某某确实动手了,毛某某也确实死了,如果不追究责任,会不会引发舆论风险?

我反问:“如果一个人因为与别人发生推搡,恰好对方有严重心脏病而死亡,就一定要追究推搡者的刑事责任,那么以后谁还敢在受到攻击时还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要求普通人在被打时还要先判断对方有没有心脏病。”

我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援引了多个类似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推搡中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法院最终认定属于意外事件,宣告无罪。

“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我写道,“刘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刘某某不构成犯罪。”

五

庭审那天,法庭坐满了人。

毛某某的家属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庭审。刘某某的母亲坐在旁听席上,默默流泪。刘某某的岳父陈某作为同案被告,站在另一侧,神情恍惚。

公诉人指控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我发表了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刘某某的还击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以及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刘某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案发当天,被害人无端挑衅、率先动手,刘某某在被殴打过程中还击,目的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纠缠,而非追求伤害结果。从击打部位、力度、次数看,均未超出一般还击的限度。”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刘某某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轻伤或重伤,更不可能导致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身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所致。法医鉴定明确指出,外力作用是诱发因素,而非直接死因。刘某某无法预见被害人有心脏病,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再次,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他长期无端滋扰刘某某,案发当天又主动挑衅、殴打刘某某,其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

“最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停顿了一下,环视法庭:“法律不能苛求一个普通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还要先判断对方有没有特殊体质。如果认定刘某某构成犯罪,不仅违背了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会让普通民众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不敢还手、不敢自卫,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六

休庭后,我走出法庭,刘某某的母亲追上来,抓住我的手,哽咽着问:“涂律师,我儿子能出来吗?”

我看着她布满血丝的眼睛,轻声说:“阿姨,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等待判决的日子是漫长的。我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并申请调取被害人既往病史资料。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核心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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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认定:刘某某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刘某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对刘某某依法适用缓刑。但由于该案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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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那天,刘某某站在被告席上,听到“缓刑”两个字时,双腿一软,差点瘫倒在地。他的母亲在旁听席上放声大哭。

走出法院大门,阳光刺眼。刘某某站在台阶上,深吸了一口气,对我说:“涂律师,谢谢你,我终于可以回家了。”

我看着他消瘦的背影,心里五味杂陈。这个案子没有赢家。毛某某死了,刘某某的人生也被彻底改变。但至少,法律给了他一个机会。

七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一句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刑法不是冰冷的逻辑推演,它必须考虑人性的弱点、社会的常理和普通人的认知边界。

刘某某是不幸的,他遇到了一个纠缠不休的继父,又在一个清晨遭遇了无妄之灾。但他又是幸运的,因为在刑事司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人愿意倾听事实、尊重法律。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命运。我们不能让无辜者蒙冤,也不能让有罪者逃脱。而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往往不是激烈的法庭辩论,而是对事实的执着追问和对法律的精准理解。

走出法院时,我收到一条短信,是刘某某发来的:“涂律师,我到家了。我会好好生活,不辜负您的努力。”

我回复了一个字:“好。”

然后,我打开手机,在备忘录里记下这个案子的关键词:意外事件、因果关系、特殊体质、自首、立功、缓刑。

或许有一天,这些经验会帮助到下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而这,正是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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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虎

高级合伙人

Tel:13970883319

涂国虎律师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江西省省级E类高层次人才(培养类),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委员会专家,江西省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江西省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江西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认定专家,江西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江西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东华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江西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外部董事,民盟江西省委盟员,南昌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

部分经典案例:原南昌民用建筑设计所所长杨某贪污案(该案最终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原抚州市商务局局长章某涉嫌受贿案(二审依法改判)、原新余市副市长廖某涉嫌受贿案、原江西铜业上海国际公司董事长苏某涉嫌受贿案、全国优秀公安刑警胡某某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一案,江西扫黑除恶第一案宜春刘某等涉黑案(二审依法改判)、南昌县曹某涉黑案(检察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等。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