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枚鸡蛋、一条人命、38万索赔:老人超市猝死案,两级法院为何都说"超市无责"
2020年6月13日,江苏南通一家超市,67岁的谷某把两枚鸡蛋放进自己的口袋,没有结账,转身就要离开。
超市店员发现后,将他拦下询问。拉扯衣袖、几句交谈,老人情绪激动。随后,谷某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心源性猝死。
一条人命,两枚鸡蛋。家属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
2020年12月8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全程直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超市无责。
两级法院给出了同一个回答。这个回答,值得拆开来看。
两枚鸡蛋,与一场猝死
先还原事实。事发当天下午,谷某在超市购物,将两枚鸡蛋放入口袋未结账便欲离开。店员发现后将其拦下,与其交涉。双方没有大幅度、过激的动作,但老人情绪波动明显,随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理由是:店员拦阻与老人发生肢体接触,直接诱发了老人突发疾病;倒地后超市处置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索赔金额38万余元,包括了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平心而论,家属的悲伤是真实的。一个67岁的老人,出门买个菜,再也没回家,这样的打击落在任何家庭身上都是灾难。公众的同情也大多倾向死者——人都没了,难道超市一点责任都没有?
但法律要回答的,从来不是"谁更可怜",而是"谁有过错"。
拦下没结账的人,是权利不是过错
先看第一个问题:店员拦下谷某,这个行为本身有没有错?
一审法院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权利人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二审法院说得更细:店员发现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
这里有一条朴素的法律逻辑:一个人拿东西不付钱就要走,经营者有权过问。如果连"拦住没结账就走的人"都算过错,那超市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货物被拿走——这显然不是法律想要的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无责。店员的行为正当、手段合理、目的合法,三个要件都不缺,何错之有?
如果"拦"是错的,那么所有经营者面对不当行为,就只能选择沉默。
死亡很惨,但不是所有死亡都有人担责
家属一方最有力的论据是:店员拦阻导致老人情绪波动,情绪波动诱发了心梗——这不就是因果关系吗?
二审法院的回答,是整个判决最见功力的一笔: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引起情绪波动,导致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这个表述:"情绪波动"是疾病发作的诱因,而不是店员行为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性——不是"如果没有你,就不会出事",而是"你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损害的原因"。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人在大街上和人吵架,被气得当场发病,吵架的对方要不要赔?法律说不——争吵本身是常人可以预见、正常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但对方的体质、疾病,不是争吵者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如果"诱因"等于"原因",那么任何一次争执、一句重话,都可能让说话的人为别人的体质买单。
人死了,很惨;但惨,不等于有人有错。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
家属上诉的另一条理由: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救助义务——老人倒地后,店员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
法院没有回避这个细节。查明的事实是:老人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原因和经过,也描述了晕倒的事实;随后又迅速拨打120抢救。虽然拨打120是在老人倒地后近20分钟,但法院给出了判断:鉴于倒地前双方刚发生纠纷、倒地具有突发性,工作人员对老人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这段说理,同样值得记住。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不是"无限责任"。超市不是医院,店员不是急救员,不能苛求一个普通店员在突发猝死面前,做出教科书式的完美反应。法律要求的是"尽到合理注意",而不是"保证不出任何事"。
义务有边界,责任有标准。把义务无限拔高,等于让所有经营者都背上"赌命"的风险。
判决之后:谁还敢管"闲事"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全网关注,不只是因为一条人命,更因为它触及了普通人最朴素的一个担忧:如果我制止了一个不当行为,对方恰好在争执中出了事,我是不是要倾家荡产?
案发后,有报道提到,涉事超市的员工心理压力巨大,很多人表示"以后不敢再制止小偷了"。如果法律让这一次"拦"变成38万的代价,那么下一次,面对类似情形,没有人会再伸手。
这正是二审判决的示范意义所在:正当的制止、合理的维权、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因对方突发疾病而背上无妄之责。判决保护的不只是这家超市,而是所有敢管"闲事"、敢坚持规则的人。
它和"好人条款"一脉相承:民法典不鼓励见危不救,也绝不惩罚正常履职。善良不需要付"保护费",规矩也不需要为意外买单。
三句话:行为、因果与边界
老人超市猝死案,值得记住三句话。
第一,过错看行为,不看结果。 结果再惨烈,行为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法律拒绝"结果倒推过错"。
第二,责任看因果,不看先后。 "诱因"不等于"原因",情绪波动诱发疾病,不等于劝阻行为造成死亡。把诱因当原因,人人都可能为别人的体质买单。
第三,义务有边界,不作无限苛求。 超市不是医院,店员不是急救员。合理限度内的注意,就是尽到了义务。
最后想问一句:如果这一次超市赔了38万,下一次,谁还敢拦下那个没结账的人?
法律不同情弱者,法律只保护有理者——这不是冷酷,这是让每个人都能安心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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