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常有企业主把一沓材料推到我面前——税务处理决定书、进项发票清单、几份申报表——开口就是一句:票是买来的,也已经抵了税,我这事到底是虚开还是逃税?

常有企业主把一沓材料推到我面前——税务处理决定书、进项发票清单、几份申报表——开口就是一句:票是买来的,也已经抵了税,我这事到底是虚开还是逃税?

家属坐在旁边,问得更急:两个罪名能差多少年?现在补缴还来不来得及?

家属坐在旁边,问得更急:两个罪名能差多少年?现在补缴还来不来得及?

这类咨询我接得太多了。而我发现,很多人一进门就给自己下了结论——“都虚开了,还能不是虚开罪?”这个先入为主的判断,恰恰最容易吃亏。

这类咨询我接得太多了。而我发现,很多人一进门就给自己下了结论——“都虚开了,还能不是虚开罪?”这个先入为主的判断,恰恰最容易吃亏。

一、我先给结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的判断是:看到“虚开”两个字,不等于案件就落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真正决定走向的,是行为人自己有没有纳税义务,以及那笔虚增进项落在什么位置。

二审的裁判理由原话是这么说的——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这段原话翻成大白话就是:一个人本来就该缴这笔税,他找票来抵,是想把自己该掏的钱藏下来;另一个人压根不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抵扣已经超出自己该缴的那部分,实质是从国库里往外掏钱。前者是逃,后者是骗。手段一模一样,性质是两个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共8件),本案为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同一批的案例6(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恰恰是反着来的例子:明知别人要骗国家的钱,还帮忙把票开出去,那就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办。

二、这个案子,我最关心的不是那880份发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拿到卷宗,很多人第一眼看的是发票份数和价税合计。我不是。我先看的,是人。

2018年2月,郭某、刘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某是实际控制人,刘某任法定代表人。

从2018年2月到12月,短短十个月,两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2022年9月二人被抓获。

事说完了,我才去看那组真正值钱的数字: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

为什么这组数字比880份发票更值钱?因为它直接回答了一个问题:抵掉的进项有没有超出这家公司自己的纳税义务盘子。抵扣还在自己应纳税义务范围之内的,和纯粹向外骗税的,在刑法上是两条路。这个案子后来能改判,落点就在这里。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期间刘某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0万元。

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逃税罪,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刘某系从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发票还是那些发票,税额还是那个税额,差别只在二审认为应按逃税罪评价——二审关注的是索某公司本身负有纳税义务,虚增进项是为了少缴自己的税,抵扣没有超出自身应纳税义务范围,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了上述认定。

顺带说一句核验的事:本稿未检索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3月发布信息,该案案例分析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669号案例。

三、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找我的人,最想知道的通常是同一件事:我会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翻译过来:逃税罪讲究“数额+比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这一档最高三年;数额巨大并且占到30%以上,这一档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也就是说,逃税罪最重也就七年封顶,这跟很多人印象里“涉税犯罪动辄十几年”完全不是一回事。

同一条的第四款给了条出路: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把税款补上、滞纳金缴了、行政处罚也受了,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它带着一个但书——五年内因为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我在接待时反复提醒家属,这条路能不能走通,要看追缴通知有没有依法下达、有没有在期限内真正缴足、行政处罚有没有履行完毕,还要看有没有踩到那个五年但书,最后仍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再看第205条。这一条的规定很硬: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最重可以到无期,还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它看的是“虚开的税款数额”本身,不要求什么占比条件。逃税罪顶格七年,虚开罪这一档从十年起步——定性之争直接就是刑期档之争,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定性是这类案子的主战场。

还有一条时间线,很多人会搞错。本案行为发生在2018年,而法释〔2024〕4号是2024年3月20日才施行的。在此之前,虚开罪“数额巨大”的门槛是虚开税款250万元以上(法〔2018〕226号第二条),新解释第十一条把这个门槛提到了500万元以上。就一审按虚开罪评价时所适用的数额标准而言,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施行后尚未办结的案件,应当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标准。本案税额2300余万元,无论按新标准还是此前标准都属于“数额巨大”,标准的调整不改变本案的量刑档。该段仅用于说明一审量刑档的落点,与二审改判的七年半之差无因果关系——后者来自罪名更换。

法释〔2024〕4号:第二条给逃税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定了具体标准;第三条说的是公安机关立案前,收到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带着五年内的除外情形,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也依法不予追究;第十条列了虚开的几种情形,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定虚开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办;第二十条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同一标准;第二十一条是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并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四、我给当事人的三条建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一条,先把抵扣落在哪个范围算明白。我一般会先让他算一笔账:销项申报多少、进项抵了多少、抵掉的部分有没有超出自己该缴的那块。很多人卡在这一步,拿着一堆票面金额来问我“能不能判缓”,却说不清自己公司当年的销项和申报情况。算不清这笔账,后面所有的辩护思路都是空的。

第二条,把补缴的节点和动作逐项核对。我见过最多的误判,是以为“钱补上了就没事了”。其实要看:追缴通知有没有依法下达、公安机关立没立案、税款和滞纳金是不是在期限内足额缴清、行政处罚有没有履行完毕、五年内有没有法定除外情形。少一个动作,免责条款就用不上;能否适用,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第三条,把每个人的角色单独摆出来看。实际控制人、挂名法定代表人、财务、介绍人,各自的参与深度和获利情况不一样,责任就不一样。本案里刘某被认定为从犯,刑期明显低于郭某,就说明了这一点。谈方案之前,先把角色和作用跟你的律师对齐,别上来就问“大概判几年”。

曾杰律师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先把事实和定性讲透,再谈方案——刑期往往差在一个问题上。

先把事实和定性讲透,再谈方案——刑期往往差在一个问题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与法律规定撰写,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由发布机关脱敏,仅供学习研究,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如遇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