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通稿,公安部于2026年9月29日对外公布8起新型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劳务碰瓷"为其中之一。本所现就该批案例涉及的规范适用问题,以及用工单位在招用环节应当关注的管理事项,作如下解读。
关于案例性质,需先行说明:本批通报属于打处成果,涉案人员现处于抓获阶段,案件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目前无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通报本身亦未明示具体罪名。本所下文所列的法律对应分析,系依现行规范所作出的分析,非官方定性。
一、案件要点(据通报)
1. 招募方式:务工人员由组织者依托招工平台、招工群召集,并由其带队进入工地短期务工。
2. 挑起事由:人员进场后,以住宿伙食条件差、报酬偏低、缺乏安全保障为由制造矛盾,表现为拒绝进场或者消极怠工。
3. 索要名目:招工方提出退人时,随即索要误工费、车路费。
4. 施压手段:前述要求未获满足时,采取阻挠施工、堵门阻工等方式。
5. 组织规模:纠集多人流窜省内多地,作案五十余起,一次落网十七人。
二、相关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2011-05-01修正有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第二条(二)、第八条。本所归纳:第二条(二)将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堵门阻工列入"软暴力"的表现形式;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且同时符合刑法第274条其他构成要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7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本所归纳: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按既定标准的一半掌握;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
另需说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稿不列具体数字。
(四)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该意见从"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要件对恶势力作出界定。
同时设置排除条款: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该项排除规则对用工场景具有直接意义——纠纷是否确有起因,是性质判断的关键分界。
三、用工单位招工与用工管理合规提示清单
结合前述通报反映的作案流程,本所就招用环节提出以下可操作自查要点:
1. 招工渠道留痕。凡通过招工平台、招工群发布或响应招工信息的,应当保存发布页面、沟通记录、带工人员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形成可回溯的招募链条。
2. 入场登记与考勤计件。人员到场当日应当完成实名登记;务工期间按日记录出勤与工作量,采用计件计酬的,应当同步形成工作量确认单,由双方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留痕确认。
3. 食宿与报酬标准的书面约定。住宿安排、伙食标准、日薪或计件单价、发放周期、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宜在进场前以书面或可留存形式告知并取得确认,减少事后对约定内容各执一词的空间。
4. 退工流程与结算凭证。决定退人的,应当出具书面退工说明,载明退工原因、务工天数、应得报酬与结算金额;结算宜以转账方式进行并备注用途,同时留存支付凭证。
5. 现场纠纷的处置留证。出现拒绝进场、消极怠工、围堵施工现场等情形时,应当第一时间以视频、照片、书面记录方式固定现场状况,并保存沟通记录,避免在口头争执中形成不利表述。
6. 报案与证据固定。现场秩序已受影响、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报警,并将已固定的监控资料、招工与结算材料整理成册提交处理机关;对现场提出的金钱要求,不宜当场以现金私下给付。
上述清单系本所基于一般合规管理需要所作整理,不指向特定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本所提示
1. 关于定性考察维度。用工关系是否真实成立、索要财物是否依托威胁或其他施压手段、参与人数与实施次数是否具备组织性与多次性,是判断行为性质的三项主要因素。
2. 关于参与人员的责任区分。是否参与招募、是否知情、是否仅被纠集出工,对主从犯认定具有实质影响;受雇参与、作用较小者能否获得从犯或情节轻微的评价,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3. 关于证据准备。能够佐证"事出有因"的材料,包括招工信息、聊天约定、考勤计件、工资结算记录等,应当尽早收集固定。
4. 关于程序阶段。相关案件尚在侦办过程中,最终定性以有权机关后续通报及司法裁判为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应作预判性评价。
5. 关于真实欠薪的处理。确有欠薪事实、务工人员由此集体讨要的,即使方式过激,依照前述意见亦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用工单位不得以他人"碰瓷"为由,规避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所引案例来源于公开通报,涉案人员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编撰目的限于学习研究与合规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本所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具体事项的处理,应当另行向承办律师咨询并以其专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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