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会展行业展台搭建属于典型承揽业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应当依约支付剩余报酬。本案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承揽方,在被告缺席庭审情形下,经法院审理,全部支持承揽方索要工程尾款的诉求,为会展承揽业务纠纷处理提供实务参考。俞强律师长期处理商事合同、承揽类纠纷,熟悉会展服务行业交易模式与证据要点,能够结合行业交易习惯梳理证据,维护商事主体合法合同权益。
案情
某展览工程企业(承揽方)与外地某制品企业(定作人)签订展台搭建承揽合同,约定承揽方为定作人完成展会展台设计、制作与现场搭建工作,合同总价款47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50%款项,展台撤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尾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支付首期23500元款项,承揽方按约完成展台搭建,定作人顺利参加展会,展会结束完成撤展。但撤展完毕后,定作人迟迟未支付剩余23500元尾款。承揽方多次沟通催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阶段,定作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承揽方主动撤回违约金部分诉讼请求,仅主张剩余工程尾款。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有效;
承揽方是否完整履行展台搭建的合同义务,定作人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承揽报酬;
定作人缺席审理情况下,能否直接采信承揽方提交的证据并支持其付款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承揽方提交的承揽合同、施工设计图纸、现场施工照片、首期款项转账凭证等证据原件,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承揽方已完成案涉展台搭建工作,定作人尚欠23500元报酬未付。
定作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揽合同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判决定作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承揽方支付剩余工程款23500元;若逾期履行,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定作人承担。
律师点评
俞强律师:展台搭建、会展布置属于典型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展台制作搭建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负有按约支付全部报酬的法定义务。结合本案,针对会展承揽业务,实务中有几点提示: 第一,务必签署书面承揽合同,明确总价款、各阶段付款节点、布展撤展时间、验收标准,避免口头约定,减少后续举证障碍。 第二,完整留存全流程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设计图纸、现场施工照片、沟通记录、付款流水。会展项目周期短、撤展后实物灭失,现场照片、施工资料是证明已经完成承揽工作的核心证据。 第三,遇到定作人拖欠尾款,即便对方消极失联、拒绝沟通,依然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定作人缺席庭审不等于原告当然胜诉,但在承揽方证据完整充分,可以形成证据链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采信证据,支持承揽方的报酬主张。 第四,诉讼中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诉讼请求,例如本案中原告主动撤回违约金诉求,聚焦核心回款诉求,降低案件争议复杂度。同时需要注意,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会产生公告费用,该部分合理维权成本最终可由败诉的定作人承担。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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