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交织复杂,始终是民商事审判领域的重点与难点。针对实务中招投标效力认定、挂靠行为规制、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等长期存在的裁判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则回应。全文共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三条为施行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外,其余二十二条均聚焦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问题,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七大维度,既实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也深刻体现了 “质量优先、维护公平、保障交易、纾解结算困境” 的治理思路。
五、统一固定价合同结算:稳定市场价款预期
根据工程计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其中固定价格合同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计价模式。固定价的核心含义是,当事人约定价格范围内的价格风险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无特殊情形不得随意调价。
(一)固定价模式下的价格风险承担规则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明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符合情势变更法定情形,固定价格模式下,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不构成价款调整的事由。该规则尊重当事人的缔约选择,稳定了市场交易预期,也符合 “有约必守” 的合同法基本准则。
(二)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的结算方法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是实务难点,此前存在按定额计价、按工程量折算等多种裁判标准,尺度不一。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确立了比例折算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且当事人对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与规范,测算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价款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应付工程价款。该方法清晰易行,总体兼顾双方利益,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同时需说明的是,价款结算规则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若合同解除系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失赔偿。
六、破解结算僵局:保障工程价款及时兑付
工程款拖欠是建筑市场的长期痛点,层层传导后直接损害中小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发包人以审计、财政评审为由长期拖延结算,是拖欠工程款的典型表现。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从三个层面规制审计结算问题,打通价款兑付堵点。
- 无约定则不适用:当事人未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主张以审计、评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回归合同结算的本质。
- 有约定则限定期限:当事人约定以审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或评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当事人无约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工程规模、造价、复杂程度酌定,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防止审计久拖不决。
- 超期或失实可鉴定:审计结果、财政评审结论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通过司法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七、完善优先受偿权规则:平衡各方权利边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确立的法定优先权,其顺位优先于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直接影响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商品房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利益,必须审慎划定权利边界。《建工解释二》立足承包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从五个方面细化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一)明确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第十七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承包人承建工程的变价款,停工、窝工损失等违约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畴,厘清了优先受偿的权利边界,避免过度挤压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空间。
(二)规范折价方式的行使条件
以协议折价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实现权利的重要路径,但实践中存在承发包双方恶意折价、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形。第十八条明确,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性质适宜折价、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仍未履行、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既保障权利行使,也防止权利滥用。
(三)明确债权转让后的权利认定标准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一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争议较大。第十九条列明了裁判考量因素,包括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已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等,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的考量框架。
(四)确立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规则
第二十条明确,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承包人可就对应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该规则是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在法定优先权中的延伸,强化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保障力度。
(五)优化行使期限的起算规则
第二十一条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使得期限计算更贴合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结语
总体而言,《建工解释二》是对建设工程审判实务经验的系统总结,其始终围绕 “规范市场秩序、坚守质量底线、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合法权益” 的核心主线,对招投标、资质管理、价款结算、优先受偿等全流程争议作出了清晰回应。
对建工领域的市场主体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上述规则,既能有效规避交易风险,也能在纠纷处理中精准主张权利、划定责任边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共同推动建筑市场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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