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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是建工领域最为频发的争议类型。发包人拖延结算、否认合同效力、以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等情形,严重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核心法律规则解析,供大家参考。

合同效力与结算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参照范围包括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内容。赛庆威律师特别指出,当事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应优先适用该协议,此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发包人以行政审计拖延结算的问题,《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优先受偿权行使规则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关键性救济手段。《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行使期限,《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赛庆威律师强调,该十八个月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逾期,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可依《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确定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准。此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赛庆威律师结合多年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认为,价款纠纷的化解关键在于事先防范与事中精准行权并重。承包人应在缔约阶段完善结算条款设计,履行中强化签证管理与证据固化,争议发生后准确运用折价补偿规则,严守十八个月优先权行使期限,及时以书面催告、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债权,方能在复杂博弈中实现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