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5年审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其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2024年度的比较数据及2025年度部分数据存在偏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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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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