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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中,部分承租人为经营便利,未经房东许可私自开凿楼板、加装楼梯,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既留下重大建筑安全隐患,又极易引发租金、恢复原状双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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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田某与范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田某将一门面房出租给范某用作办公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享有装修权,但严禁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合同履行期间,范某长期拖欠租金,经田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田某上门查看时发现,范某未经田某书面同意,私自凿穿商铺楼板、加装连通二楼的步梯,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并将房屋交由第三方娱乐公司使用。田某当即要求范某拆除加装设施、恢复房屋原状并结清欠租,范某却拖延推诿、拒不落实。田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判令范某拆除私自加装步梯、恢复房屋主体结构原状,支付拖欠租金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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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范某未经同意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违反合同核心条款,亦违反建筑安全强制性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范某长期拖欠租金且拒不恢复原状,田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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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取得约定范围内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人私自改造房屋结构造成建筑毁损,修复、复原的全部成本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无需分担任何修复费用;即便承租人加装设施产生投入,因改造行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其装修、改造投入亦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期数丨2655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崔瑞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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