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至2023年,江西安远县男子朱某在天心镇、龙布镇用弹簧夹分四次捕获2只野猪、2只麂子和3只白胸苦恶鸟,其中一部分自己食用、一部分售卖获利约1300元。2025年11月20日,安远县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
抓野猪也违法吗?答案是:野猪移出"三有名录"只是让猎捕它不再需要办理狩猎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抓。 朱某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他踩中了三条红线——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而这三条红线同样适用于野猪。
野猪移出名录,到底解除了什么
先厘清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解。2023年6月,野猪被正式移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名录"。很多人据此认为"野猪不是保护动物了,可以随便打"。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
移出名录的直接后果是:猎捕野猪不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现行《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而国家对"三有"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不设狩猎证许可。
换句话说,野猪移出名录后,国家层面不再对猎捕它设置"证件门槛"。
但移出名录并不等于"没有法律管"。野猪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仍然受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约束,只是约束它的不再是"需要狩猎证"这条,而是另外三条:不能在禁猎区抓、不能在禁猎期抓、不能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抓。
这三条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与野猪是否为"三有"动物无关。而且,移出名录之前的猎捕行为——比如朱某2022年的捕猎——并不因后来名录调整而自动豁免,犯罪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赣州全域禁猎,弹簧夹位列禁用工具
朱某案的关键在于,他捕猎的地点安远县天心镇、龙布镇,正处于赣州市的禁猎区覆盖范围内。
赣州市林业局、公安局等五部门2026年2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明确,禁止使用猎套、猎夹、地弓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该通告适用于赣州市全域,涵盖安远县所辖行政区域。
警方展示查扣的各类非法猎捕作案工具
章贡区、赣县区等地发布的禁猎通告也一致将猎夹、铁铗类工具列为禁用工具,并将各自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禁猎区。
安远县检察机关对朱某案的起诉文书明确认定:朱某2022年至2023年在安远县天心镇、龙布镇区域使用弹簧夹实施狩猎的地点属于禁猎区,弹簧夹属于法定禁用猎捕工具,相关禁猎规则在2022-2025年期间处于有效适用状态。
也就是说,即便野猪当时已移出名录,朱某在禁猎区用弹簧夹捕猎的行为,依然完整地落在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里。
这一点在刑法上清清楚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个罪名的入罪逻辑是"违规狩猎"本身,而不是猎捕的动物是否珍贵。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之一,情节严重,动辄构成犯罪,与猎获物的保护级别无关。
各地判决口径一致:保护庄稼也不是挡箭牌
朱某案不是孤例。近年来,普通民众未取得狩猎许可猎捕野猪吃上官司的案例遍及全国,司法机关的处理口径高度一致。
湖北省郧西县年逾八旬的村民兰某,为保护庄稼在禁猎区搭设电网电死2头野猪,2026年6月被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年满75周岁、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贵州省江口县的3名被告人使用改装无人机猎获野猪3头、小麂1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连同传授犯罪方法的田某甲一同连带赔偿1.44万元。
警方查获的涉案无人机及相关作案设备
湖南新邵县3名被告人用无人机多次猎捕野猪等动物,主犯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浙江桐庐的吴某某改装无人机猎捕2只华南兔、2只小麂,主犯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猎捕野猪,不同法院在表述上存在差异。
江西崇仁县法院2026年7月审结的一起案件,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仍将野猪认定为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而江西贵溪市法院2026年9月审结的案件,则依据当地全域禁猎通告,认定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小麂、田鼠等陆生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两种表述的入罪逻辑不同——崇仁案锚定野猪的"三有"属性,贵溪案则完全绕开这一点,只看禁猎管理和禁用工具——但结论一致:猎捕野猪构成犯罪。
合法捕猎的通道:官方调控,而非私自下套
那么,普通人捕猎野猪到底有没有合法途径?有,但远不是自己买几个弹簧夹上山。
宜春市2025年由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野猪种群调控专项行动,全年猎捕野猪390头,实施主体仅为官方统筹的专业队伍,未设置普通群众参与入口。永丰县则组建了经资质审核的专业护农狩猎队,专门负责县域内野猪种群调控,普通群众不在遴选范围内。
江西上高县2026年4月发布的全域禁猎通告明确,仅依法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专项审批备案的野猪种群调控活动可豁免禁猎限制,且须严格按指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执行。
也就是说,合法猎捕野猪的通道是"官方统筹、专业队伍、审批备案"三位一体。普通民众一没有申请豁免的公开渠道,二不能自行认定野猪"泛滥",三不能以"护农"为名私自下套。
野猪破坏庄稼造成的损失,有《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兜底——2026年2月起施行的该办法将野猪纳入致害补偿范围,但同时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猎捕狩猎导致自身损害的,不在政府补偿范围内。
法律的态度很清晰:庄稼被拱了,你可以找政府要补偿,但你不能自己上山下套。
回到朱某案:他既未获得狩猎许可,又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弹簧夹,捕获的麂子还是"三有"保护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毫无悬念。抓野猪本身不是罪,在禁猎区用弹簧夹抓野猪才是。
这个逻辑,和"持证才能开车,但不持证超速更要罚"是同一个道理——野猪移出名录只解除了证件门槛,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这三道闸门,一道都没松。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将面临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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