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电子代金券,是餐饮行业十分普遍的营销手段。不少企业会把代金券的后台发放权限开放给运维岗位员工,方便日常活动运营。可一旦员工动了歪心思,借助系统权限私自生成、向外倒卖代金券捞钱,不只是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还会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需要全额退赔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

张某于2023年10月入职一家连锁餐饮企业,岗位为信息运维主管。这份工作让他掌握了全门店业务系统的操作权限,能够自主发放面值100元的门店通用代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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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张某留意到二手交易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愿意购买低价餐饮代金券到线下门店消费。看到这个机会,在2024年8月公司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张某直接动用手里的职务权限,大批量私自生成代金券。他按照票面金额五折左右的价格,在二手交易平台对外出售,全部货款流入自己的私人支付账户。套现得来的钱款,被他用来偿还个人贷款,还有一部分挥霍在赌博上面。

2025年4月,公司财务对账时发现异常,代金券实际核销的金额,远远高出官方对外发售的总数量。企业第一时间冻结了张某的系统账号权限。可张某并没有就此收手,转而借用同事的账号继续违规生成消费券,继续低价售卖牟利。经司法统计,张某私自对外售出代金券共计42414张,票面总价值424万余元,他个人实际获利216万余元。

企业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随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认为,张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带来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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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张某私自售卖的100元代金券合计42414张,票面总金额424万余元。消费者拿到代金券到店核销,企业就相当于要承担和券面面值对等的成本,代金券面额就可以直接认定为企业受损金额,也就是本案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即便有一部分代金券还没有被消费者核销,企业当下没有产生实际资金损失,但买到券的消费者随时都可以持券到店要求使用,这部分金额同样算作犯罪既遂。

综合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张某全额退赔涉事餐饮企业的经济损失,目前这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件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