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与林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林规〔2026〕37号
各设区市林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交通运输与林业优势互补、协同高效的融合发展新格局,扎实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筹交通运输与林业发展规划引领
建立联合规划工作机制,推动交通运输与林业发展规划战略协同与规划衔接。在综合交通路网规划中,统筹考虑林业生态保护及林业产业布局等需求,在林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林区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需求。协同推进“十五五”专项规划编制,在“十五五”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中,系统总结推广“路林共建”等先进经验。协同研究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古树名木保护和松材线虫病疫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道路建设时序与管护机制,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管、护”一体化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交通领域重大项目林业要素保障
强化重大交通项目的用林要素保障,属于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所需林地定额由省级予以全额保障,林地占补依规按一定比例支持安排省级统筹补充林地指标。省级以上重大交通项目,可按设区市分段办理用林审核审批手续。对于建设周期长的重点交通项目,其临时使用林地期限可依规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四年。重点交通项目已批复的临时使用林地,在植被恢复期满前,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即可。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用林审核审批的,提供政策指导与一站式服务,加快办理速度,保障项目及时落地。
三、进一步深化跨域融合与共建共享
在我省林区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共建全国领先的‘路林共建’模式基础上,拓展到国省道建设、改造;探索隧道消防蓄水设施与森林防火蓄水设施共建共享。结合国省干道、农村公路建设与改造,统筹规划、升级完善林区防火道路网络,重点提升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的道路通达度、通行能力和联通韧性建设。推动共享线路的多功能一体化谋划,同步发挥林火阻隔、生态景观廊道、生物通道和富民产业纽带的作用,实现“一路多用、一线多能”。建立林业与交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火灾高发期林区道路巡查,清理路面障碍,确保道路畅通。保障执行森林防灭火任务车辆绿色通行,协调运输中的问题,确保输送任务达成。
四、进一步强化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支撑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意见》,将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连接国有林场主要经济节点的道路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将现有符合等级公路要求的道路纳入地方公路网管理。对满足交通发展规划,经提升改造、联合验收后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道路,可纳入地方公路网管理。稳步推进通往国有林场场部、各林区、护林点、产业基地等关键节点的道路硬化与等级提升,强化林场与周边乡村道路互联互通,持续提升林场道路通达水平和保障能力。依托便捷交通网络,挖掘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潜力,发展特色种养、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共同探索国有林场特色资源增值路径,将林场打造为区域绿色发展的重要节点和示范单元。
五、进一步明确涉自然保护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生态功能前提下,明确交通设施建设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准入条件。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开展线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要求,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内开展线性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需满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要求。自然公园内开展线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做好选址论证。
六、进一步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通道
加快完善连接林业特色园区、标准化生产基地、森林康养基地等关键节点的道路网络,提升林产品运输效率和产业可达性。高标准规划建设连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生态旅游公路、风景道,加强与森林古道的衔接,完善沿线观景、服务、安全设施,提升森林生态旅游和古道游等体验。打造路业协同发展轴,共同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交通+林业”融合发展区域集聚,将重要交通线打造成为林业产业振兴和区域共同富裕的发展轴线。支持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中,积极推广使用绿色低碳建材,探索选用“以竹代塑”等林业生态产品,促进生态价值转化。
七、进一步做好融合发展的实施与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细化任务分工,确保责任落实。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在规划协同、共建模式、要素保障、价值转化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6年9月29日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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