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重磅文章《突出重点 聚力攻坚 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治理效能》,明确指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问题积弊深”,是“连抓三年的全国性整治项目”,要求“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切实守好群众‘钱袋子’”。
同日,各省辖市工作汇报会在郑州召开,省委书记周祖翼强调要“以敢于斗争防化风险”,要求“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
然而,在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一起村干部非法买卖宅基地、30余万元集体资金未入账的实名举报案,从2024年10月事发至今已近两年,经开区纪委仅以口头告知举报人“涉事干部政务处分结案”,剩余涉案资金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已返回春岗村。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资金?这操作,属实令人摸不透。
二、对照中纪委“三资”整治部署,春岗村案触目惊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月8日的文章明确列出了“三资”领域的突出问题:村级合同程序缺失、长期低价发包、场外交易;违规举债、低价抵债、债务转嫁;资产闲置浪费、违规占用等。
春岗村的问题,几乎“条条命中”:
程序缺失——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
场外交易——该笔资金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于本村信贷员处,属于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
资金去向不明——经开区纪委介入审查后认定涉案金额27万元。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问题在于:偿还集体债务,经过村民会议讨论了吗?债权人是谁?债务形成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完整的资金流水?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后剩余涉案资金又返回了春岗村——这笔钱到底怎么回的?经过了什么程序?有没有纳入村集体账户监管?
三、村干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一个政务处分能否了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春岗村干部绕开民主程序,以“一言堂”方式处置集体土地,程序的合法性基础已然坍塌。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村干部非法出售宅基地获利的案例屡见不鲜——海南儋州一村小组组长非法倒卖54套宅基地获利7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湖南溆浦县村委会委员将集体土地出售给村民作为宅基地用地,非法获利54万余元,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移送审查。
“不构成犯罪”与“不违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主导非法处置集体土地,本身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资金不入集体账户,违反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刚性制度。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的体现,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更耐人寻味的是,郑姚管理区曾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认定相关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房”。既然管理区自己都认定违法,为何纪委却以政务处分结案?干部背个处分,老百姓花钱买了个“违法”——这公平吗?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规?举报人的权利谁来保障?
举报人至今仅获得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口头告知办案情况,无任何书面文书材料。这一做法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口头告知是否等同于“反馈”?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通过什么渠道反映?《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申请回避权、申请保护权等六项权利,对答复提出异议的,还明确了四种不同情形及相应处理方式。口头告知、无书面材料,举报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如何保障?
经开区纪委一边查处剩余涉案资金,一边又将资金返还春岗村;一边给涉事村干部政务处分,一边对资金体外循环一年多的完整流向不予公开说明——这种“半遮半掩”的操作,究竟是在给群众一个交代,还是在给某些人一个台阶?
五、郑姚管理区某领导“资金返回”透露了什么?
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后又返回到春岗村。这一信息至少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经开区纪委确实查收了部分涉案资金,说明资金并未全部“用于还旧账”,还有剩余。那么剩余部分是否已纳入村集体账户规范管理?谁在监管?
第二,资金“返回”春岗村的决定经过了什么程序?是区纪委的决定还是郑姚管理区的决定?是否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的规定执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文章指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要“构建整改整治工作闭环,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资金返回了,但资金的每一个流向节点是否可追溯?从2024年10月事发到2025年11月纪委查处,整整一年多的“资金体外循环期”,这笔巨款在个人手里转了一圈,有没有产生孳息?有没有被挪用?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每一分钱的去向?至今没有一个说法。
六、从省到区三级会议,春岗村事件是看不见?还是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动?
2026年8月17日,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上,将“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六大攻坚任务之一,明确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督导组组长王荣军到会指导。
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以决战决胜之势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抓乱象治理化解民忧”,围绕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攻坚突破。
9月3日,郑州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要“扎实推进‘三资’清查”“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从省委书记到市委书记再到区党工委书记,三级会议层层传导压力,措辞不可谓不严厉。然而,春岗村事件至今悬而未决,举报人连一纸书面结论都没拿到。
是看不见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督导组刚走,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区党工委书记三级密集部署,春岗村的问题不可能看不见。是不知道吗?实名举报、纪委已立案审查、查处金额已认定,信息链条完整。那是——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动?
一句“偿还陈年旧账”,就把30万资金的去向搪塞过去了。 省市区三级会议对“三资”整治的部署,在春岗村这片土地上,到底落在了哪里?会议精神在文件里“震天响”,到了基层却“静悄悄”——这种“温差”,寒的是老百姓的心。
七、灵魂追问
第一,那27万元中“用于偿还陈年旧账”的部分,经过村民会议讨论了吗? 债权人是谁?债务凭证在哪里?有没有完整的资金流水?“陈年旧账”四个字,涵盖了太多的模糊空间,不能成为资金去向不明的遮羞布。
第二,经开区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后,是否应该依法追缴? 返还给春岗村的具体依据是什么?是否纳入了村集体账户管理?谁在监管?资金返还过程中有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查处的十余处宅基地中,是否包含涉事村干部本人及家属购买的? 如果涉事干部及家属也在购买之列,他们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存在“象征性支付”或“以权谋地”的情况?郑姚管理区向购房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为何没有同步公开涉事干部及家属的购房情况?
第四,涉事村干部仅以政务处分结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获利30余万元,是否达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如果仅以“资金未入个人腰包”为由不予刑事追责,那么谁来追究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责任?
第五,举报人的书面反馈权利何时能得到落实? 口头告知代替书面反馈,这种程序“打折”是否违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应该向哪个部门、通过什么程序向上反映?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月8日的文章引用了一句话——“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春岗村老百姓的心,现在顺了吗?
省市区三级会议说得好:“以决战决胜之势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文章说得好:“让老百姓得实惠、我们党得民心”。
那就请经开区纪委拿出一份书面结论,晒出资金流水,说清宅基地买卖详情,该追责的追责,该移送司法的移送司法。
春岗村的老百姓,等的就是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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